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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护企优商!株洲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株洲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今日,株洲法院发布三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案例一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现实路径之“执转破”一一株洲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案【基本案情】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成立陈某系该公司职工2017年9月6日,株洲市石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公司应支付陈某工资13,800元2017年11月2日,陈某依据上述裁决书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此次执行2021年11月24日,因公司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陈某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和再次现场走访,人民法院发现该公司营业场所人去楼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无经营活动,符合“执转破”的情形为实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就是否愿意启动“执转破”程序征询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出具并签署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后,2021年11月26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决定书,决定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同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某申请被申请人株洲某实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裁判结果】2021年11月29日,经审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陈某对某实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受理后该公司清算组成立,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该公司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根据该公司债权申报情况及资产状况,破产审理部门决定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理该案2022年1月24日,考虑到因疫情原因未能到场的债权人,管理人通过线上会议与线下会议结合的形式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2年5月23日,债权人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管理人与债权人就公司在外应收账款进行了合理分配,并就剩余财产进行了提存管理人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2022年5月25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债权人表决通过的《沐阳实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2022年5月26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株洲某实业公司破产程序因该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该案的破产费用,管理人于2022年6月向破产法院申请了破产援助基金人民法院依据与区政府联合下发的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从设立的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中予以支付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典型意义】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像株洲某实业公司这类无财产或财产变现难从而导致自身陷入僵局的企业能否依法有序地退出市场司法实践中,该类企业的执行案件多数陷入“申请一无财产一终结”的僵局中“执转破”制度则能有效解决执行案件“执行难”,打破僵持局面于法院而言,“执转破”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案件久执不结等问题,提高后期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于债权人而言,通过破产程序其债权一定程度上能得以清偿,避免反复执行,减少当事人诉累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还可以保障各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地位,避免“偏袒性”还债情形于债务人而言,在停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阻止债务规模扩大的同时,梳理企业资产、负债,一次解决问题在本案中,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从优化营商环境出发,充分发挥了依法引领僵尸企业规范有序退出市场的职能作用在执行过程中主动适用“执转破”制度,畅通企业破产渠道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对破产案件的识别与审理程序的选择也至关重要破产案件的识别主要基于债务人的自身负债与资产情况,而审理程序的选择则是依赖于案件的难易程度在本案中,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明晰,资产及负债相对较少,可识别为简易案件,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快速审理程序意味着,能采用较为简便、快捷的方式开展清算工作,如短信送达、线上会议等,从而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在本案中,破产审判部门准确识别案件难易程度,正确适用审理程序,在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确系存在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的设立确有必要2021年在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同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一起设立了石峰区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意在妥善解决破产费用保障问题及破产管理人的履职经费,减少企业“破产难”心理案例二快审快结助小微企业追回账款一一荷塘区某服饰厂与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荷塘区某服饰厂系从事服装销售的经营户,被告罗某某于2021年10月开始通过微信向原告采购服装截至2021年12月底,原告通过物流公司向被告罗某某指定的收货人发货14次,合计总价款38911元罗某某先后支付货款8000元2022年1月13日,被告罗某某向原告发信息称其不再做服装生意了,欠的货款也没钱还了后将原告从其通讯录中拉黑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罗某某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裁判结果】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罗某某通过微信向原告购买服装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罗某某供货,被告罗某某经微信核对,至今尚有30911元货款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罗某某支付该款,应予支持故判令罗某某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30911元及利息【典型意义】一些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日常管理或交易方式不规范,在商事纠纷中常常发生找不到买受人、回款困难的问题,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坚持靠前服务,考虑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快立快审快结、依职权调取证据等方式,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助力小微企业追回账款,防止一些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存在的问题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案例三被告湖南某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案【基本案情】2015年1月14日,贾某注册了第13396282号“芙蓉树下”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后贾某将上述商标独占许可授权给了成都某公司,期限为商标授权日至商标无效日经多年经营推广,“芙蓉树下”品牌在四川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成都某公司在浏览器上发现有将其享有专用权“芙蓉树下”注册商标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首页中商业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芙蓉树下冒菜加盟费”名称,该网络推广内容域名显示为“lesong.hakjyx.cn”,打开该网站链接后,出现“地道川味冒菜”的简介及加盟宣传页面经审查,上述域名ICP备案号为“湘ICP备20002563号-1”,网站名称为被告湖南某科技公司【裁判结果】株洲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在工信部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主办单位为被告湖南某科技公司,在该公司未及时申请注销备案登记,亦不能举证证明系被他人冒用名义经营涉案网站的情况下,认定该公司系域名的经营者,应对涉案网站所发生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湖南某科技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所经营的网站设置同一类型的产品加盟推广链接,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网站与涉案商标即“芙蓉树下”加盟中心或系“芙蓉树下”商标的权利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湖南某科技公司向成都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元该案湖南某科技公司向株洲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典型意义】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电子商务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涉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亦存在明显上升趋势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域名注册人未申请注销备案登记,后续可能存在域名注册人与域名项下网站的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故在域名注册人未及时申请注销备案登记,且域名注册人与域名项下网站的经营者双方之间的实际关系难以查证,域名注册人亦不能举证证明系被他人冒用名义经营涉案网站的情况下,从法律上域名注册人仍应认定为域名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系新类型涉知识产权民事商标侵权案件,该案的处理彰显了株洲法院严厉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和营造、维护、优化健康法治市场环境的鲜明态度,充分体现了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营造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