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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保证单位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防止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标段工程部所属各部门员工及相关方单位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第四条安质部统计各工种劳动者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安质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第五条单位安质部是单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部门,单位安质部应对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确认其职责是
(一)负责确认所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资质,其确认内容是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省级劳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负责审核各部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置申请以及劳保用品的汇总、预算;
(三)负责监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和佩戴使用、第六条各部门负责按照单位发放标准配备本部门员工所需特种防护用品,并记录台账,同时监督本部门员工按标准进行佩戴防护用品第七条各部门作业员工应按要求佩戴并保管好相关第八条各部门应根据当月生产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报单位安质部审查汇总,再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安质部采购第九条单位安质部根据员工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防护用品及时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防护用品建议并上报批准,以降低有毒有害对员工的伤害第十条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由其所在部门(队)出具证明后到安质部办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丧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队)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质部申请补领第十一条安质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分发个人防护用品,并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登记入账,对非易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采取以旧换新的方法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应及时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局部,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第十三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单位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第十四条防护用品的使用范围和岗位
(一)护目镜、面罩的使用规定电(氧)焊割、打磨抛光、切削(割)岗位操作时必须带护目镜或面罩;
(二)劳动防护手套的使用规定电气运行岗位在操作电气设备时、电气维护岗位带电维护作业时、电焊(割)带电作业时必须佩带绝缘手套;机械装配、装卸、吊装岗位必须佩带棉布手套,特殊情况下佩带防切割防护手套;操作、装卸或搬动有毒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
(三)安全帽的使用规定所有进入作业现场的员工、相关方单位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
(四)工作服、防护服的使用规定所有生产作业现场、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工作服;在下雨天工作时必须穿防护服(雨衣);在接触有毒腐蚀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
(五)工作鞋的使用规定所有生产作业现场、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单位规定的工作鞋;电气运行、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时必须穿绝缘鞋;
(六)安全绳、安全带的使用规定:高空安装、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安全带;单位汽车驾驶员开车时必须系安全带;
(七)防护耳塞的使用规定在产生强噪声的作业环境下工作时必须佩带防护耳塞;根据使用(A)情况,可随用随领;自呼吸器的使用规定在火灾中逃生和消防救援时使用;
(九)口罩和防毒面具的使用在作业环境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佩带口罩、在操作一定毒性的化学品的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根据使用情况可随用随领第十五条事故应急处理按应急处理程序要求穿戴防护用品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时由安质部统一安排使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各部门(队)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不准任意移动,柜内只能存放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内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应急处理事故不准动用,并定期检查,以备作业和抢救使用使用后放回原处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质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赢)用品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盛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第十八条单位配备的防护用品及发放标准(详见***科**标段工程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方法)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