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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的预期目标确定从理论上来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可以分为环境险情排除的事故应急阶段、环境安全保障的环境修复阶段、提高生态功能的生态恢复阶段在事故应急阶段,为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而采取系列行动和措施,由此会产生应急处置费用,即对污染物进行清除、处理和处置的费用在环境修复阶段,为防止污染物扩散迁移、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体健康风险或生态风险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可能采取系列必要的、合理的行动或措施在生态恢复阶段,为将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状态,同时补偿期间损害,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可能采取系列必要的、合理的措施[1]在环境修复阶段与生态恢复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后,恢复到与损害之前一模一样的状态几无可能,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也只是尽可能地接近基线水平而已此外,如果受到损害前的生态环境并不处于良好状态,要求赔偿义务人修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也并非受害者利益所需因此,对生态环境修复标准中的基线水平不能机械理解,否则可能会造成过度修复或者修复不足一般而言,基线确定方法有
(1)利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前评估区域近三年的历史数据;
(2)利用未受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相似现场数据,要求对照区域与评估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服务等具有可比性;
(3)利用模型确定基线;
(4)参考环境基准或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境质量标准[2]在面对具体个案时,可以综合比较背景值、对照值,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