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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执行程序的启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是引起执行开始的两种途径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负有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的;二是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结案件后,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移交给执行员执行审判实践中,执行程序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开始,凡审判人员没有移送执行的案件,就意味着执行开始需要当事人申请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追索国家财产案件的判决,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直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根据本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执行程序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这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及《环境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所区别,适用中应当注意在赔偿义务人拒绝采取修复措施或拒绝支付相应修复费用,导致赔偿责任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下,由具体开展索赔工作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强制执行申请,责令拒绝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赔偿义务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方式不能针对已经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但可以针对赔偿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获得相应修复费用后,即可通知赔偿权利人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在修复费用较大、修复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形下,出于及时修复受损环境需要,人民法院也可以在部分执行款到位后,通知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实施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