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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诉讼中损害赔偿责任范《若干规定》根据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分类规定,区分为能够修复、无法修复、无法完全修复三种不同情形本条规定的是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情形,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情形第一,在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对于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首先应当原地原样修复,即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或与之接近的状态和功能这种方式最为直接,可以避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否必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理性判断以及赔偿义务人可能产生的异议等难题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可能的情况下都会直接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比如清除污染物,恢复土地、水体原有的养殖等功能,在植被破坏地按照受损植被的种类及十倍株数进行补种复绿及养护等对于修复的具体标准通常会由专门部门予以确定并监督实施这种方式大多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不太严重的情况,以直接的劳动行为短时间内即可完成修复,无须借助复杂的技术和设备考虑到生态修复方案有可能将基本修复措施确定为自然恢复方式而非人工恢复方式,以及被告没有必要履行修复义务,或者被告不愿意履行修复义务、不能履行修复义务,比如被判处徒刑、不具备履行修复义务的资质或其他条件等可能性,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同时确定被告不承担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更具有可操作性,亦能督促被告有效避免或者减轻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这里并不要求责任人确实无能力修复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原告请求被告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或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并有足够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囿于环境修复的专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由被告直接承担修复责任难以达到相应的标准,以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方式代替其修复责任的直接履行,由专业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机关主导下进行生态修复,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换言之,本条的目的是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让污染环境者、破坏生态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此问题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若干规定》删除了后半句,突出了生态修复义务的重要性第二,在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没必要修复的情况下,被告应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改革方案》规定,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具体在后文第十三条论述第三,在受损生态环境无法完全修复的情况下,即受损生态环境部分可以修复、部分不能修复,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可修复部分的修复义务,支付可修复部分在修复期间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同时支付不可修复部分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资金另外,《改革方案》要求对于赔偿责任的分期履行等进行探索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更新环保设施费用抵扣相应赔偿费用、劳务代偿、增殖放流、补种复绿、护林护鸟等进行探索创新,尽可能保护企业在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同时,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金诚公司、弘聚公司生1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针对被告金诚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法院确定了其可分期赔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