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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应急处置等费用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其中,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现场污染处置、转移安置人员等响应措施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为规范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工作,2014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所致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进行初步评估,对应急处置阶段可量化的应急处置费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等各类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对生态功能丧失程度进行划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应急处置费用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为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具体来说,应急处置费用是在应急处置阶段产生,并以控制污染源或生态破坏行为、减少经济社会影响为目的,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或基于现场调查的处置、监测方案采取行动而发生的费用应急处置费用主要包括应急处置阶段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为预防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害支出的污染控制、污染清理、应急监测、人员转移安置等费用应急处置费用一般按照直接市场价值法评估总体上看,应急处置费用既包括清理措施费用也包括防范性措施费用其中,清理措施费用,主要表现为污染清理费用,是指为了及时有效地清除、清理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的费用应急处置结束后,在短期内可量化的收集污染物的处理和处置费用亦纳入应急处置费用防范性措施费用,主要表现为污染控制费用,是指为了防止、遏制环境损害发生、扩大,所采取的或者将要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的费用污染控制包括从源头控制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及为防止污染物继续扩散而采取的措施,如投加药剂、筑坝截污等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在2020年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考虑是,本条第一项原规定“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被《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四项中“清除污染”费用、第五项中“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所涵盖如前所述,“清除污染”费用主要指应急处置费用中的清理措施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主要指应急处置费用中的防范性措施费用,从本质上看都可以被应急处置费用所涵盖故本条仅结合《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表述修改,并未改变原条文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