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责任方式顺序本条制定过程中,其中的一个争议便在于责任方式顺序的表述方式一种观点认为,本条应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赔偿损失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第二款规定在主张赔偿损失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同时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责任其理由在于,本条分为两款的意义在于突出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损失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要求生态环境破坏者承担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修复生态环境以及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突出此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更有利于突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条分为两款不妥,理由在于无论是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还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其性质均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宜人为拆分为两款我们经研究,未将本条拆分为两款,但改变了责任方式的顺序,将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损失分列责任方式的第一位及第二位,作为最主要的责任方式从本条条文表述可以看出,修复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首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追求的最终目标是要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这就决定了修复生态环境这一责任方式在本条规定的六种责任承担方式中处于核心地位赔偿损失无论是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还是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主要是为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性修复措施因此,将修复生态环境这一责任方式置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六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首位,放在赔偿损失责任方式之前赔偿损失是位列第二的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因生态环境被破坏而造成的损害,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情况下,通过实施货币赔偿的方式,用于进行替代修复此外,还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赔礼道歉四种责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适用不同的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