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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基本程序磋商制度的设计目的是由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修复问题进行协商,减少诉讼成本,从源头解决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根据《改革方案》,赔偿权利人在知悉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应当自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以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是否确实发生且属于应提起索赔的范围,同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确定因果关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在具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启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的磋商程序,磋商的重点是修复方案的筛选或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优先适用修复的行为责任,在修复不能的情况下才适用货币赔偿责任具体的磋商程序一般可以分为如下阶段第一阶段,启动磋商首先,由赔偿权利人向义务人发送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函索赔函的内容包括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所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义务人的有关信息、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履行责任的方式等其中,履行责任的方式需要在索赔函中予以明确,即在确定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义务人后,由赔偿权利人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制定多个备选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供责任人选择,赔偿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以货币赔偿形式实现同样的效果第二阶段,进行磋商由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赔偿责任的履行进行磋商磋商的内容是履行责任的方式,包括修复责任方式或赔偿责任方式,也包括修复责任方式中具体修复方案的选择或修复措施的采取等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问题,如生态环境损害的存在及其程度等基本事实,不存在磋商的余地若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无异议,且认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或者愿意承担与修复相当的货币赔偿,则赔偿权利人应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磋商协议,协议应明确修复方案的选择或者赔偿数额及履行期限等若不认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则可以决定再次磋商的时间和地点,并确定再次磋商需讨论的焦点问题再次磋商时,就双方争论焦点问题举证质证一般应规定磋商的总次数不超过三次第三阶段,达成协议或确认磋商不成经磋商能够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认定及其证明材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起始时间及时限要求等对磋商达成的协议,磋商双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确认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经磋商不能达成一致或者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应终止磋商,由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