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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监督《改革方案》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为确保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执行到位,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可综合采取下列方式加强执行监督
(一)司法监督虽然人民法院不组织生态环境的具体修复工作,但是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者,应当关注和追踪生效裁判及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的执行情况如根据生态修复方案组织对修复工作的定期检查,掌握修复工作的进度;实行执行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不力的情况[]尤其是赔偿义务人自1行组织修复工作时,加强司法监督有利于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能够及时展开,防止被告怠于履行义务执行中,如果出现新情况,如损害持续扩大或者赔偿义务人的执行措施不当导致新的损失,可以类比赡养费追踪中的新情况,追加执行,以确保修复工作得以圆满完成
(二)行政监督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既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也是执行中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在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及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的情形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持续关注生态环境修复的执行情况,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切实有效的恢复政府部门负有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法定责任,执行监督对其来说既是权力也是义务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执行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具有的环境监管经验、人员、技术和设备等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为修复工作提供帮助和指导,及时纠正和改进修复工作中的错误和不足[]2
(三)第三方监督司法实践中,为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有效执行,一些法院引入了第三方监督机制如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环境进行修复为了对环境修复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双方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了《第三方监督协议》[]第三方监督机构利用其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方面的3专业技术优势,在承担修复工作的一方存在消极履行义务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时,具有报告的职责确定第三方监督机构,应当由原告、被告、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通过协商的方式自主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第三方机构的过程中起到指引作用,并在原告与被告双方迟迟不能确定第三方机构时督促双方尽快达成协议在选择监督机构时,应确保第三方机构与诉讼各方之间没有利益纠葛,不依附于任何企业,以保持监督的中立性
(四)群众监督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修复关涉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革方案》第五条第五项规定“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J的执行过程中,应当重视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群众切实参与到执行监督工作中来群众监督可以有效弥补生态环境行政保护的失灵以及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空白,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以及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得到及时履行和完全履行
(五)媒体舆论监督媒体舆论监督指的是通过新闻传播工具对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进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执行仅依赖国家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通过社会舆论的力量,迫使赔偿义务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促进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恢复同时,借助社会舆论还可以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执行工作在政策形成和行为指引方面的引领作用,让社会公众和生产企业看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的落实,有利于鼓励形成低能低耗、高效循环的绿色生产方式,倡导简约适度、健康低碳的绿色生活方式,推动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全民绿色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