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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合理律师费的认定问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益性,当事人所主张的律师费应受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目的的实现,法院具有对律师费依法裁量的权力,以使律师费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修复费用、损失数额等符合比例,具有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律师费的合理认定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并注意以下问题
(一)认定的律师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收费标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对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依法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律师费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确定的收费价格标准,对高出的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此外,律师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维护和关注的乃是自然资源的非经济价值,被告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期间损失等均是为了修复受损环境,因此,与普通财产关系中的经济价值衡量标准是不同的况且,因生态环境修复的长期性、复杂性等,修复费用相对高昂,如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将造成律师费畸高,有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目的故在按标的额比例收取律师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对律师费应予以酌情合理确定
(二)对律师费的合理认定应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益性要求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对律师费的收取存在多种情形,主要包括
(1)当事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对律师费的金额、支付方式、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此种方式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其对未来违约损失的控制
(2)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律师费进行约定,但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律师费支付票据等凭证,并据此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该笔费用
(3)当事人既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在诉讼过程中亦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律师费实际支付的凭证对前述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特性予以考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国家机关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对律师费是否合理的认定应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目的,主要审查律师在磋商阶段或诉讼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专业性程度以及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的作用等,通过妥善平衡律师服务的有偿性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益性之间的关系,裁量确定合理的律师费用,确保二者比例适当,不致显著失衡
(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既可以包括磋商阶段的律师费,也可以包括诉讼阶段的律师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分为磋商阶段和诉讼阶段,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阶段和诉讼阶段的法律服务内容、适用程序等不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不同的阶段委托不同的代理人此外,在磋商阶段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目的亦在于通过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促使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宜尽快达成赔偿协议即使二者未达成赔偿协议而进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原告仍然可就磋商阶段的合理律师费向被告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