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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欺诈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构成欺诈,这是适用2013年修正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本案所适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2013年10月25日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本案中所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目前已经被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J/zhu双倍返还的关键欺诈在法律上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陷对方于错误的意思表示之中例如,故意夸大商品的性能等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隐瞒,致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商品所有人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或瑕疵等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很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份、夸大功能等等在消费者维权领域,为了缓解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规章对消费者权利有一定倾斜性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15日颁布并实施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共22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予以废止/zhu;,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J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