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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子预案二一七年三月可疑患者和发病线索,分析致病因素和扩散方式,确定事件性质和流行强度,制定防治方案;对现场处置以及现场人员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进行技术指导对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现场处置,应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在事件不同阶段,根据事件变化调整调查和控制的侧重点若流行病学病因不明,应以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原因;对有些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特别是新发传染病暴发时,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明病原的,应尽快查明传播途径和主要危险因素,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以控制疫情蔓延组织医疗救治、减少事件损失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对病人、可疑病人的医疗救治,做好病人的转运和抢救需要设置病人临时收治场所时,请示指挥部协调解决场地征用,必要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解决及时评估分析、验证措施效果组织本级专家及时进行控制措施效果评价,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病人临床症状等各方面资料进行病因分析并制定诊断标准;及时根据对事件发展趋势的评估,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以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诊治专家组,指导事件处置和患者的诊断治疗加强卫生宣传、消除社会恐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消除社会恐慌情绪开展监督执法、确保措施落实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医院消毒、学校卫生、公共场所、饮食行业的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控制措施得到落实规范情况报告、保证信息通畅全面收集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每日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区卫生计生委报告事件进展情况,确保信息报告渠道的灵敏和通畅
4.
3.
1.3其他部门应急处置措施疫点疫区封锁,人流、物流控制由区公安部门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其村、居委会配合药品器材、消毒剂由区经贸部门组织供应经费筹集由区财政部门负责交通检疫由区交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部门实施生活饮用水安全由区政府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政府应急办或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4.
3.3II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我区的初期处置和配合处置工作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当达到重庆市级预案规定级别时,向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在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提出的处置措施
4.
3.
3.1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在区应急办的领导下,组织人员物资协助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落实以下措施召开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我区政府有关领导及部门单位参加的事件处置工作会议,听取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事件核实、专家评估情况和控制措施建议的汇报;听取我区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关于事件和病人救治情况的汇报,明确各部门职责,布置任务;根据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的意见,启动重庆市级预案,宣布疫区,部署对疫点或疫区采取的紧急措施;组织指挥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疫点、疫区管理措施;督促各部门落实处置措施,并进行督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每日向重庆市应急办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提出有关处置建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4.
3.
3.2区卫生计生委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卫生行政、疾病控制、医疗救护人员、卫生监督等,协助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落实以下紧急措施分析致病因素、确定事件性质组织临床医学、病原微生物、毒理病理、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相关专家调查组,开展对地理、环境、生物、人群等多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搜索可疑患者和发病线索,分析致病因素和扩散方式,确定事件性质和流行强度,制定防制方案;对现场处置以及现场人员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医疗救治、减少事件损失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对病人、可疑病人的医疗救治,做好病人的转运和抢救成立诊治专家组,加强救治工作力度及时评估分析、验证措施效果组织区专家委员会及时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病人临床症状等各方面资料,对事件发展趋势的评估,提出有效措施,提高控制效果加强卫生宣传、消除社会恐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消除社会恐慌情绪开展监督执法、确保措施落实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医院消毒、学校卫生、公共场所、饮食行业的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控制措施得到落实规范情况报告、保证信息通畅全面收集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每日向重庆市应急办和重庆市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委报告事件进展情况,确保信息报告渠道的通畅
4.
3.
3.3区级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措施协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落实好以下措施疫点疫区封锁,人流、物流控制,由区公安部门指导、协调、配合区政府、重庆市公安部门实施药品器材,消毒剂由区经委协助组织供应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有关扑疫经费交通检疫由交通部门负责协助牵头组织各部门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江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区应急办的要求,配合相关单位履行各自的职责
4.
3.4I级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我区的初期处置和配合处置工作在区应急办的领导下,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实施当达到重庆市级预案规定级别时,向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由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提出的处置措施
4.
3.
4.1区应急办应急处置措施在重庆市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人员、队伍以及物资,全力协助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落实以下紧急措施根据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启动预案的意见,决定启动重庆市级应急预案,决定应急储备物质、资金的使用;召开重庆市应急办成员单位和我区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事件处置工作会议,听取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事件核实、发展趋势情况和控制措施建议的汇报,听取区专家委员会评估报告,听取我区政府有关事件和病人救治情况的报告,明确各部门职责,布置任务;根据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的意见,决定宣布疫区和对疫点或疫区采取的紧急措施;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通过组织部队与民兵救援力量,开展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处置工作;按照国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事件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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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2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应急队伍,全力协助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落实以下措施召集有关会议,传达贯彻重庆市应急办指令,布置工作任务;组织重庆市政府相关部门、我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落实疫点、疫区管理措施;督促各部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督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每日向重庆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及时向重庆市应急办提出有关处置工作的建议才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开展国际、国内科学研究合作,促进病因查找、医疗救治工作的进行
4.
3.
4.3区卫生计生委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卫生行政、疾病控制、医疗救护以及卫生监督等人员协助重庆市卫生计生委采取如下紧急措施:分析致病因素、确定事件性质组织临床医学、病原微生物、毒理病理、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相关专家调查组,开展对地理、环境、生物、人群等多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搜索可疑患者和发病线索,分析致病因素和扩散方式,确定事件性质和流行强度,制定防制方案;对现场处置以及现场人员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医疗救治、减少事件损失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对病人、可疑病人的医疗救治,做好病人的转运和抢救成立诊治专家组,加强救治工作力度及时评估分析、验证措施效果组织区专家委员会及时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病人临床症状等各方面资料,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提出有效措施,提高控制效果加强卫生宣传、消除社会恐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消除社会恐慌情绪开展监督执法、确保措施落实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医院消毒、学校卫生、公共场所、饮食行业的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控制措施得到落实规范情况报告、保证信息通畅全面收集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每日向区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计生委报告事件进展情况,确保信息报告渠道通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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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区级其他部门应急处置措施协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落实好以下措施疫点疫区封锁,人流、物流控制,由区公安部门配合区政府、重庆市公安局实施药品器材、消毒剂由区经委协助组织供应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有关扑疫经费交通检疫由交通部门负责协助重庆市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江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区应急办的要求,配合相关单位履行各自的职责
4.4新闻报道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新闻报道,均由重庆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重庆市应急办的统一要求或国务院卫生计生委的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本级政府和卫生计生委无权对外报道
4.5应急结束
4.
5.1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结束的条件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
5.2本级应急预案终止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区卫生计生委提出终止预案的建议,区卫生计生委组织本级专家委员会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预案的意见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卫生计生委终止预案的意见,作出终止本级预案的决定,并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和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备案5后期处理
5.1后期评估ni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结束后,区卫生计生委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对于n级和工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后期评估由上级卫生计生委或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但我区也要对启动本区级预案处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对上级的后期评估提供基本信息支持
5.2抚恤和补助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3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质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4调查和总结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完成后,负责指挥协调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和总结调查和总结内容包括报告是否及时;数据资料收集是否齐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确定是否准确和预案启动是否及时,以及是否适时对事件等级及其处置措施进行升降调整;情况通报是否准确及时;采取措施是否及时、科学、有效;人员、物资、经费是否及时到位等6保障措施各级疾病控制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按照国家要求,健全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等,发挥技术支撑作用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知识普及重庆市江津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子预案1总则
1.1目的为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按照控制疾病蔓延扩大、减少死亡、尽快查明病原和传播途径的原则进行处置
1.3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在一定时间、局部区域集中出现数量较多、症状及体征相同或相似、且致病因素尚未查清或不明、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的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示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法对待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指示方面的作用
7.2培训建立定期培4I制度,每年定期开展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培训区卫生计生委应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力I和讲座,使卫生应急救治人员及时掌握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3演练
7.
3.1区卫生计生委每年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演练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急救机构开展综合演练,提高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能力
7.
3.2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8附则
8.1名词术语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8.2预案管理本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处置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形式变化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驻地部队单位发生与地方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按照军队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本条例的规定
8.3监督检查与奖惩
8.
3.1监督检查日常监督监督工作的组织区卫生计生委按照《江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的要求,对本预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不定期组织指挥部成员部门,对有关部门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督查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部门落实预案相关内容情况进行督查上述督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次,被督查单位和部门必须在一周内落实督查提出的改进意见,并向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汇报整改情况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区人大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督查,以促进工作的开展监督的内容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贯彻执行本预案,以及落实本预案规定职责工作情况有关部门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准备工作情况监督方式有关人员座谈,现场抽查、检查
8.
3.
1.2应急处置中的监督监督的组织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督查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区人大对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督查监督的内容镇(街、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执行预案规定职责情况,贯彻实施本预案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预案或方案情况,完成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调派工作情况,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经费保证情况等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情况,应急处置中各部门协调配合和政令畅通情况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履行职责工作情况协助被督查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指导工作的开展协助督导当地政府对检查发现或举报的应急处置不力、带来严重后果部门和人员的查处督查方式:了解、收集和核实被督查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
8.
3.
1.3督查报告和反馈督查工作组完成督查任务后,应及时向组织督查的指挥部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提交督查报告
8.
3.2奖惩区人社局和卫生计生委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才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有关法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8.5预案颁布实施本预案经区政府应急办审定,区政府常务会通过,以文件形式颁布实施,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2组织机构与职责
1.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区内发生的m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处置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统一指挥和组织,口级、I级事件在区应急办的领导下,配合上级卫生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办开展处置工作机构设置与职责按照《江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以下简称卫生分预案)
2.2应急联动在区政府应急办的统一领导和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指挥下,各级各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统一领导,建立信息、应急资源共享平台,建立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上下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抢险救援力量合理调度,从而达到对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监测、报警的反应灵敏,应急处置事件的快速高效,有效控制事件造成的危害3预防、监测、报告与预警
3.1预防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往往病因不明,人们不仅对其在人间、空间、时间的分布特征等认识不清,也没有特异的防治手段,致使防治难度较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当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要及时报告、及时采取现有的有效措施控制事件的扩大、同时要及时寻找病因、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手段,消除病因、治疗病人,以减轻不明原因疾病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3.2监测
3.
2.1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事件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
4.
2.2监测内容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后不良反应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监测的内容
3.
2.3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区、镇两级监测网络,在村一级设立专人报告制度各类监测机构和监测网络要对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上报各类信息,并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平台汇总传报各类监测数据
3.3报告要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和举报突发性不明原因疾病有关线索并对有功者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
3.
2.1报告、举报电话及责任报告人设立举报电话47562859(区卫生计生委)、4756275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向社会公布责任报告单位事件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事件发生地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和单位责任报告人该事件报告人为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为第二责任人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3.
3.
2.2报告程序及时限责任报告人发现疫情后,应2小时内以电话等方式向区卫生计生委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卫生计生委接报后,立即组织临床医学、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方面专家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重庆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区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向重庆市应急办报告在报出疫情48小时内,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向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卫生计生委上报核实情况;区政府接到疫情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向重庆市应急办报告
3.4预警
3.
3.1建立不明原因疾病疫情预警基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各类监测资料进行及时汇总、分析评估,制定不明原因疾病疫情预警基线
3.
3.2建立预警报告制度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预警参数,做出早期预测,提出预警报告,按规定程序向区卫生计生委报告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向同级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通报后,应按规定报告
3.5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平台的构架下,建立完善区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网络,负责全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重大疫情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3.6预警级别及发布根据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划分为印级、口级、工级共三级,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
6.1预警级别
3.
6.
1.1ID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我区境内发生,1周内出现20例以下病例;在我区开展的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中出现10例及其以上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3.
6.
1.2n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我区境内发生,1周内发生20—50例病例;在我区发生并波及到1个及其以上毗邻区县,且出现人员死亡;在我区和1个及其以上区县预防接种同种疫苗和服用同种预防药后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出现人员死亡
3.
5.
1.3I级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我区境内发生,1周内出现50例以上病例,并出现人员死亡;在我区和1个及其以上区县发生,已出现人员死亡,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3.
6.2发布
3.
6.
2.1一般m级事件的预警级别,由区卫生计生委参照重庆市应急办预警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并报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和重庆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
6.
2.2II级、I级事件的预警级别,由区政府报重庆市政府应急办批准后,由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
1.1m级事件由区卫生应急办或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处置,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全力配合
4.
1.2II级事件初步处置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按照本区级预案组织、协调、指挥当达到重庆市级预案规定预警级别时,报请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重庆市级预案,由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我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包括区卫生应急办)、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全力配合
4.
1.3I级事件的初期处置工作,在区应急办的领导下,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进行当达到重庆市级预案规定预警级别时,由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请重庆市应急办启动重庆市级预案,在重庆市应急办的领导下,由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我区应急办、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事发地镶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全力配合
4.
1.42响应程序
4.
1.
52.1基本响应区卫生计生委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尽快组织本级专家委员会对事件性质、级别及启动预案的时机进行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区政府在做好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在12小时内做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决定,并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和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备案;或在12小时内向重庆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启动重庆市级预案的建议需要启动重庆市级预案时,由重庆市决定
4.
2.2扩大响应当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经区政府应急办批准后,可提高应急级别,进行处置
4.3指挥与协调
4.
3.1m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区卫生应急办)应急处置措施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卫生计生委关于事件调查核实、控制处置、病人救治、专家评估情况的汇报和事件控制工作建议;听取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根据卫生计生委的意见,启动本级预案;经重庆市急委同意,确定疫区、决定对疫点或疫区采取的紧急措施;组织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疫点、疫区管理措施;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并进行督查;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区卫生计生委应急处置措施分析致病因素、确定事件性质组织临床医学、病原微生物、病理毒理、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相关专家调查组,开展对地理、环境、生物、职业人群等多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