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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事由和条件正文公司解散是指依法成立的公司出现规定事由依法结束其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行为公司解散分为股东自愿解散和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两种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前四种情形基本是基于股东的合议或者公司的不规范运行而发生,因这几种情形发生的争议比较少实践中,公司解散纠纷大多数是因公司经营困难,内部不能形成有效决议产生的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解散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是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指因股东或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运行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