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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就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指出“审判实践9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
(四)第条规定的理解存21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1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J股权对外转让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出让股东与受让方由于股权转让协议订立、履行,股权转让价格、付款、违约产生的纠纷;二是公司其他股东因未经股东同意而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纠纷;三是其他股东因优先购买权行使产生的纠纷,其中包括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出资瑕疵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纠纷、强制执行中优先购买权行使纠纷(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为迫使优先购买权人放弃权利而实施欺诈、订立阴阳合同等行为而引发的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