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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情同意权看孕妇跳楼事件所谓知情同意权,是指行为人在社会行为中特别是民事行为中,要求对对方信息的了解和知悉程度应与对方对自己的了解和知悉相对称,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是否同意对方行为的权利而引申在医疗行业中,”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对自己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等有知情的权利在医患矛盾频发的今天,正确理解和行施”知情同意权”对减少医患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月日晚,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楼,一名待产孕妇马某从楼上坠下8315身亡报道显示,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想剖宫产,但家属坚持顺产医院三次通知家属均被拒绝,而产妇在疼痛和生产的双重压力下,不堪重负的跳楼轻生知情同意权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权力,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那,从知情同意的角度来看,孕妇跳楼到底和医院有无责任或是在此次事件中应该占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呢?中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在此次事件中,医生将患者生产时可以选择的的生产方案向家属作了说明,虽说建议其顺产,但是最终的决定权任然在患者及其委托人(家属)手中,而且将要实施的生产方案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代替方案都以产妇住院知情同意告书的方式向患者做了说明,并取得了患者及其受委托人(家属)的签名医生的做法是遵守国家法律的做法,而《产妇住院知情同意告书》也有一定的法律效益,故从这方面来说,医院方面可以免责从技术层面来说,即使家属签署了《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明确拒绝进行剖腹产,医院方面仍应该根据医护人员的专业判断及身体体征检测结果,作出是否应进行剖腹产的决定而该患者在待产期间已经出现了妇出现烦躁不安,情绪波动较大、下跪举动等明显产前抑郁发作症状情形,此时医院以及相关医护人员应该做出适当的判断,并应该加强对其的监护,从这一方面来说,医院应该有一定的责任由于没有专业医疗知识,家属往往不能完全预料到顺产或剖腹产可能出现的后果,比如坚持顺产的话,可能会出现腹中孩子缺氧、产妇出现血栓等情况而医护人员是否已对此作出明确的说明?如果医生认为坚持顺产会导致任何不良后果的,应当采取另外的措施,尽可能地救治产妇及腹中孩子,把患者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单凭家属的意愿决定手术操作但是,有了《产妇住院知情同意告书》医院就可以完全免责了么?关于《授权书》,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并不代就放弃了权利,治疗过程中的选择权也应当由被代理人及其受托人共同决定在医疗行业中,为了告知医疗行为,一般医院在手术前都会要求患者的直系亲属签署授权委托书,但并非签了授权委托,患者本人就没有决定权了如果患者处于意识清醒的状态,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权利是不会随着签署了授权委托书而消失的,并且无需作出任何撤销委托的行为在此次事件中,患者并没有出现昏迷、意识不清等,作为一个完全有民事行为的人,孕妇完全可以撤回授权,也可自己决定自己到底是做剖宫产或是顺产,这是孕妇自己的选者权医院为规避风险并没有告诉孕妇此种做法,从此方面来看,医院也有一定的责任国的知情同意的复杂性,既要征得患者同意,也要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清醒能自主决策的情况下,还必须有亲属和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才能手术或治疗但是,就算医院告诉患者可以自己签字决定自己是顺产还是剖腹产,让孕妇自己签字做剖腹产,就完全可以避免此次悲剧么?若患者在剖腹产是发生了意外,那这个责任应该由谁那承担在中国这个比较强调人伦的国家,其知情同意有一定的复杂性,那就是既要征得患者同意,也要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清醒能自主决策的情况下,还必须有亲属和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才能手术或治疗医院为了规避风险让患者与被授权人同时签字决定顺产还是剖腹产,这是中国医疗行业的现状,而产妇的跳楼也不得不说是一个制度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