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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起诉条件且具备相应材料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登记立案立案环节是案件进入法院的第一道手续,是否受理直接影响当事人将纠纷交由法院裁判的目的能否实现,进而关涉其主张的权利能否得到支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意味着不管诉讼标的额大小,不管当事人的纠纷复杂还是简单,只要符合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理条件,法院就能及时受理,并且加以审理裁判从微观上讲,立案登记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及时、合理有效地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宏观上讲,立案登记制对于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特别是经济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立案登记制代替立案审查制,既是一种化解社会矛盾的很好的改革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虽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系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均是行使公权力的特殊主体,一般不会存在滥诉的情形,诉讼能力也无须质疑,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即可,不应存在障碍,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有其特殊性,受诉法院的积极性一般不高首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可能不同,有时候与被告住所地更无关联,有管辖权的法院经常不止一家,当事人的选择与受诉法院的态度会存在冲突其次,案件影响较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案件审理压力大;对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等方面比一般侵权案件复杂,专业化水平要求高,审理难度大最后,如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存在受诉法院不愿受理的情况因此,本条强调登记立案,就是要避免发生推诿管辖的情况,使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