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PART02相关卫生falv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享有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gwy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一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一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一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GJ规定的福利待遇一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沙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falv、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执业医师法》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提出的法定要求: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一
3.医师应当使用经GJ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贰一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ZF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8.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规定的falv责任L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falv或者GJ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除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外,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Z F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ZF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6.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必须符合法定要求L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药品含义中所包括的内容
7.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要求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2生产药品须经gwy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3药品必须符合GJ药品标准gwy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GJ药品标准假药和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GJ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售假药1gwy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GJ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特殊管理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GJ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麻醉药品和第三十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精神药品管理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例》的相关规定外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曰常用量;其《处方管理办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法》的相关规定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二十四条规定,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管理办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法》的相关规定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咤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五十条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有关规定《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口J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的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个人设置的管理规定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ZF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处方的管理规定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第四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处方的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三十七条规定,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关于禁止药品购销《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中账外暗中给予、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收受回扣或者其他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利益的规定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