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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为进一步鼓励学校师生积极参加专(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该项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障竞赛质量与水平,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针对我校成立二级学院等机构调整,结合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情况,特进一步制(修)订本办法第一章项目属性、级(类)别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经教育部门批准备案且正在开设的专业及其课程直接相关的各类各级专(职)业技能竞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项目组织机构的性质,分为以下五个类、级别
(1)校、区办项目学校以及黄埔、天河区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项目
(2)广州市办项目广州市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项目
(3)省级项目广东省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全省或跨省项目
(4)国家级项目国家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全国性项目
(5)国际级项目国家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国际性项目第二条根据获奖证书、竞赛项目通知等资料确定各类竞赛项目的级别,若提供信息不一致,以获奖证书为准若受行政部门、教指委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委托举办的项目,需提供有效的委托证明第二章立项第三条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审批实施专业教研室填写《学生专(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附件)及竞赛指导方案,报所属二级学院(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项目计划、经费预算后立项教务处、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及其他参赛条件,立项二级学院(部)应认真组织实施,确定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赛前培训I在竞赛活动过程中,相关专业教研室及时记录、整理竞赛过程材料,并经所属二级学院(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核,作为项目完成后财务报账、奖励等实施的基本依据第四条学校按以下原则支持不同类、级类的竞赛项目
(1)重点支持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与专业密切相关的具有鲜明职业技能特色的各类省级及以上的项目立项,并安排专项资金
(2)支持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举办的、获其委托举办的、我校具有优势的(曾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省级项目(限于广州市内举行),并安排专项资金
(3)支持免费(含衣、食、住、行、训等)的、或由企业全资支助的各级(类)项目,学校不安排项目资金;该类项目仍须经立项、备案,并可按本办法相关奖励条款奖励获奖项目的学生、(指导)教师
(4)每年支持各二级学院开展2项本二级学院具有优势(或经培育)的、特色鲜明、与相应国(省)赛(本办法第四条
(1)级类项目)对接的项目的竞赛,费用包干(表1校、区办项目)
(5)除以上及首次参赛的其他项目,一般不安排经费
(6)拟申请立项的各类、级别的项目经费预算不得超出表1规定预算上限,超出该预算上限的项目立项另行申请批准第五条,学校优先支持充分利用已有场地、设备及曾经取得较好成绩(曾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项目若无充分理由,完全不具备场地、设备及其他重要参赛条件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第六条学校优先支持已将竞赛内容充分纳入到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的项目立项第七条同一项目,连续三次参赛未取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项目,一般不予再次连续立项第三章管理第八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在分管校领导负责协调下、由各二级学院(部)按项目规程组织实施第九条根据项目级别、规模等,可成立学校、二级学院(部)等不同级别的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或二级学院(部)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二级学院(部)人员组成,负责项目整体协调第十条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学习了解各类技能竞赛项目相关信息,负责项目立项、获奖审批及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各二级学院(部)要积极关注、收集已公布各类技能竞赛信息,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联系;组织技能竞赛项目立项初审,督导参赛项目进度和质量,初审确认获奖级别,整理归档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部)组织相关专业教研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部)安排专人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认真遴选参赛学生,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教师指导参赛学生,以保证技能竞赛取得好成绩第十二条各项目所提交的参赛申请报告、培训计划、训练记录、获奖奖励、教师课时补助、变更等项目过程材料,且均须有相关人员(受训学生、指导教师、项目负责人)的签名,经专业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签名,二级学院(部)初审,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四章经费第十三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安排专项经费(经费开支内容见第十四条)除数学、外语等基础课竞赛项目,若项目文件无明确要求,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资助1个参赛队,每个参赛队按1名指导教师计工作量,每个项目经费上限按表1预算开支超除本条款有关队数规定要求的、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1)
(2)条款支持的项目,其超出队数的参赛队,学校不安排项目资金,可经有关学生、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批准参赛并备案,参赛获奖的学生、(指导)教师可按本办法相关奖励条款申请奖励第十四条每个项目的实施计划必须包括竞赛经费的开支分项及各分项预算金额经费使用的范围为
(1)竞赛的报名费、资料费、材料消耗费、器件费及制作费等
(2)指导教师指导训练费
(3)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的差旅费
(4)奖励费用另行申请第十五条支付指导教师指导训练费的工作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根据竞赛通知要求和二级学院(部)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各项目参队数、指导教师人数及指导训练计划
(2)若项目文件无明确要求,每个项目安排1个队,按1名指导教师计工作量,学时按表1组织实施;若项目文件有明确要求或有必要,且预算不超上限,可适当增加参赛队数
(3)数学、外语等基础课类项目可按项目文件要求和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多个参赛队,每个队按1名指导教师计工作量,教师指导学时在表1基础上翻倍组织实施
(4)每个指导训练日至多按2个学时计工作量需填写训练日记,并由受训学生、指导教师、项目负责人签名和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签名
(5)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报告计划等报教务处备案,按学校相关规定计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竞赛级、类别理工类(元)文史类(元)说明1000800校、区办项目审核批准、费用包干教育行政部门(含委托教指委教师指导10学时负责人2省级至4000三3000个学时等)、民办教育协会广州市教育部门、广东省教指W3000W2000教师指导8学时委自行组织省(市)非教育行政部门(含委W2000三1500教师指导6学时托行业协会、行指委等)
1、除特别批准,每个项目资助1个参赛队、按1名指导教师计工作量,预算均不得超过上述经费上限(不含奖励)
2、数学、外语等基础课类竞赛项目可安排2个或以上参赛队,备注经费上限参照执行
3、入围国家级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安排经费表1项目经费预算开支对照表第十六条各专业教研室根据技能大赛的有关文件,制定严谨的参赛方案和训练计划,作出参赛预算,报二级学院(部)初审,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各类、级别的项目经费实际开支超出项目立项预算时,须由项目负责人作出必要地说明,经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初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到学校财务处报账第五章奖励第十七条经批准立项参赛获奖的项目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根据获奖证书确定竞赛项目获奖类、级别填写获奖奖励申请,报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初审,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到学校财务处领取奖金第十八条.学生获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获奖等级个人名次奖励(元)团体名次奖励(元)60008000一等奖40006500二等奖30004500三等奖
(2)省级获奖等级个人名次奖励(元)团体名次奖励(元)30004000—、等奖25003500二等奖8001000三等奖第十九条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获奖等级个人名次奖励(元)团体名次奖励(元)50006000一等奖30004000二等奖25003500三等奖
(2)省级获奖等级个人名次奖励(元)团体名次奖励(元)20003000一等奖10001500二等级600800三等级第二十条.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获奖等级个人名次奖励(元)团体名次奖励(元)20003000一等奖16002500二等级10001500三等级
(2)省级获奖等级个人名次奖励(元)团体名次奖励(元)10001200一等奖6001000二等级200300三等级
(3)优秀指导教师证书者奖励标准:获奖等级国家级技能大赛省级技能大赛奖励金额1000元500元第二十一条自行组织的项目获奖奖励按照相应标准的60%执行;非教育的行政部门(含委托行业协会、行指委等)组织的项目获奖奖励按照相应标准的50%执行;经批准的、其他级别机构面向全国组织的项目
一、
二、三等奖奖励,原则上分别按照省级三等奖奖励标准的90%、80%,70%执行,其优秀指导教师证书者奖励按省级标准的60%执行;获国际级竞赛项目奖励另行申请第二十二条原则上,不设优胜奖的奖励等级第二十三条对同一项目按获奖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六章其他第二十四条团体项目获得奖杯、锦旗交学校档案室存档,获奖证书原件由学生、教师本人保管,复印件交学校档案室存档第二十五条省级及以上共青团、政府就业等部门举办的就业创业竞赛项目,参照本文执行,由就业办、创业中心等部门组织实施,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学校以前有关专(职)业技能竞赛文件停止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