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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及赔偿协议的强制执行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改革方案》第四J条第四款规定,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本条明确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以及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完成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在古代社会,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多用自己的力量予以保护,称自力救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开始运用国家权力,保护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的个人权益,这就是所谓的公力救济公力救济以后逐渐发展成为强制执行各国立法都有对于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第一,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二,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三,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第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第五,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第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第七,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本条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具体有以下两种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实体性问题或者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判文书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凭证作为当事人申请执行依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生效裁判文书通常是指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期限而没有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此外还有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若干规定》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的调解未进行专门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的调解,参照适用该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指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后,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或赔偿问题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年初,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在贵州省2017人民政府、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中,发出了全国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确认赔偿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本条明确了不履行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律后果《改革方案》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对经过磋商达成的协议的性质和具体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予以了进一步明确,该条规定“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据此,人民法院通过对J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保障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有效履行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切实开展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不当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协议有效的,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在《改革方案》发布之前,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怎样才能具有强制执行力,各个地方的规定并不一致,大致有三种做法一是直接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绍政办发〔〕号)第二十条201649规定,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依法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二是通过公证机关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如全国首例通过公证机关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的云南李好纸业生态环境损害案三是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如《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赔偿协议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登记确认后,若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总结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改革方案》肯定了第三种做法,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须经过司法确认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