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及考试管理办法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了教学水平为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第一章考核方式与命题第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第二条考试科目可采用笔试、口试、机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第三条考查科目可采用笔试、机试、设计作品、产品制作、项目、大作业、策划书、调查报告、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查成绩可以是百分制记分,也可以是〃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59分以下为不及格(F)第四条每门课程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命题,一次命出同等难度A、B两套试题A卷和B卷主观题内容不可以雷同,客观题可有30%雷同任课教师应在命题时同时做出“命题双向细目表”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采用非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需提交考核方案,要明确考核目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评分标准等主要内容第五条试题的知识覆盖面要宽,重点内容核心部分覆盖面应达到100%主客观试题搭配合理,客观题(如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应不少于40%试题的难度与分量要适当,应按721原则,即基础内容占70%,有一定难度占20%,较高难度占10%题量一般控制在A4纸四页以内试题类型要多样化,记忆与理解题占10%-30%,简单应用题占50%-70%,综合应用题占10%-20%第六条由二名以上教师承担的教学内容、学时数、教学进度均相同的课程,一律实行统一命题进行考核第七条.任课教师提交试卷时,应填写《试卷审核表》,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本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指定一套为考试用题,一套为补考用题第八条试卷一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印制、装订、分袋第九条.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第二章成绩评定要求第八条教师对阅卷要认真负责,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有条件的课程(两名以上教师任教同一门课程的),应实行集体评卷制度第九条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平时成绩(包括平时听课、作业、实践环节、期中考试等方面的成绩)约占30%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和单独开设的实训课,可提高平时成绩和实践环节比例,具体由任课教师提出调整申请,经本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第十条.任课教师应在评定成绩的同时,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各门课程的成绩,一般应为正态分布如有不正态分布,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应抽阅试卷,分析命题和评分情况,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分析报告若命题符合基本要求,而评分有过松或过严的情况,应及时纠正第十一条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登录青果教务管理教学单位统进行一式二份(公共课一式三份)填入《学生成绩登记表》成绩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评好并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单位收到成绩后必须当天把其中一份交教务处评卷登分过程必须认真复查,避免出现漏评、漏记、错记和合分的差错第十二条考试成绩由教学单位向学生公布学生不得向教师打听评卷情况和成绩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评分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经同意后,指定专人与任课教师一起查阅试卷,如确有错需要更正的,任课教师应把情况、更改分数填入审批表,经教学单位领导审核后送教务处更正备案不办手续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不予承认,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其成绩表中注明〃缓考〃、〃旷考〃,作弊学生应注明〃作弊〃等字样期末考试的试卷,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第三章考试组织工作第十三条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复习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不超过20分钟教师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考查科目一般由各教学单位安排考试2周前向学生公布考试安排情况并分发给有关人员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任意更改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以书面向教学单位办公室申请(因病要附上医院证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核准备案方可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缓考安排在该课程补考时间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但不及格不再给予补考如果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参加缓考被视作旷考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正常的补考时间内参加缓考,须事前持有关证明,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向教务处申请再次缓考,但申请再次缓考最多只可一次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
1.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2.缺课(含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3.平时欠交作业累计达到总数三分之一者;
4.学生的作业或实验报告教学单位抄袭别人,且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有上述情况者,若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欠交作业或实验者,待补齐作业或实验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参加补考其他则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任课教师应严格做好审查工作,在考核一周前,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六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通知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发给学生
1.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外,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正式上课后第二周进行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因特殊原因缺考者,不再单独组织补考
2.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离校前安排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以结业处理;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和补做,以结业处理第十七条各门课程的补考成绩,任课教师应在补考结束后三天内评好送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内将补考成绩归档,并报教务处第四章考场管理第十八条考场一律采用单人单桌编定座位,必须隔排隔行编座,考生须对号入座3十九条各门课程考试均须配备一定的监考人员每个标准考场考生30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4二十条考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作旷考处理离考试结束30分钟,考生方能离开考场第二十一条除笔、橡皮擦、尺等文具和教师指定携带的耳机、计算器外,其它物品如教材、学习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笔盒、眼镜盒、录音器材、电子记事簿、通讯工具(包括BP机、对讲机、手提电话)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若带有上述物品,应集中放在指定地点计算器经监考人员宣布后才能使用,但不准互相借用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不宣读试题,不解释试题考生遇有考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询问,其他问题一概不予回答第二十三条考生应按时交卷,逾时交卷者考卷作废答卷不得由他人代交交卷时不准翻阅他人答案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停止答题,静候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宣布结束后,方能离开考场第二十四条保持考场附近安静,考生交卷后要尽快离开考场,不准停留观望或高声谈论,以免影响他人考试第二十五条考生必须独立完成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旁窥或夹带与该课程的内容有关的材料及通讯工具等但未发现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考卷不得由他人代交,凡由他人代交者,如经查出,双方均按作弊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
3.互打暗号手势、传递纸条、交换答卷者,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偷看、抄袭有关资料及他人答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5.在评卷中被认为雷同者,将试卷或答案卷带出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6.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者,给予记过处分
7.请他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视其情节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8.偷改成绩或窃取试卷者,根据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七条在考试中,扰乱考场纪律,无理与监考人员争执或撕毁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十八条各教学单位发现学生考试作弊,应在考试结束后当天内将《学生考试作弊呈报表》及其考卷、作弊材料、考场记录表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应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第五章监考守则第二十九条监考人员必须配戴监考证,要在考试15分钟前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并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并按时发卷考试前应检查考场除教师指定须携带的文具外,督促将考生所带物品集中放置考生对号入座,考试证要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要逐一查核学生身份,严禁冒名代考第三十条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考生对字迹不清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第三十一条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巡视考场,注意考生动态,不得看书阅报、聊天谈笑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所带通讯工具必须关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第三十二条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作弊有据者,应立即收缴其考卷和作弊材料,令其离开考场,并将情况填入《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应立即将实情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报告第三十三条监考人员要准时收卷,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收回的试卷要清点无误后交考试办公室第三十四条监考人员在监考中迟到或不到,监考不严格认真,对考生考试作弊现象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的,均为监考人员失职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考场巡视制度第三十五条集中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考场的巡视和领导学校、教务处、教学单位各级领导每天应有人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第三十六条每学期考试期间,成立以学院领导为首的考试办公室,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三十七条巡视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情况每次巡视应填写《巡视考场登记表》,送交教务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