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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预算管理行为,促进各项预算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盈利能力,依据《商业银行法》、《会计法》等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本行全面预算管理的行为规则,由组织架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预算的实施与管理和预算考核等部分组成第三条本行全面预算主要指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包括预算年度内可预见的所有经营发展事项,应编制详尽的年度预算第四条全面预算以本行发展规划为基本依据第五条全面预算是本行的商业秘密,除信息披露人员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按规定披露预算内容,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披露或泄露全面预算的内容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成立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对全行预算进行综合管理的决策机构第七条委员会由本行行长任主任委员,相关分管副行长任副主任委员,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微小金融部、信贷管理部、资金营运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为委员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总行计划财务部在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牵头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面预算工作第九条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本行全面预算以财务预算为主体,并包括业务发展、人力资源、机构渠道、不良资产等相关分项预算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预算的汇总和专职管理部门,总行各相关部门是分项预算编制的责任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对各自预算内容负责;审计稽核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预算的编制、执行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在全面预算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预算期间内的经济金融形势进行合理预测,拟定预算编制的目标、政策及编制方法;
(二)制定全面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制定全面预算方案,提交行长室、董事会审议;
(四)负责拟定各支行预算分解方案,提交行长室审批;
(五)组织编制、下达全面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
(六)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开展预算分析,督促各支行、总行各部门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八)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一条根据管理职责,总行各相关部门负责分项预算的编制工作,具体如下
(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拟定全行整体经营发展计划,经行长室审批后作为各条线部门拟定条线经营计划的依据;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包括财务收支、营业费用、固定资产、金融增加值等具体项目预算,制定各支行分解预算;
(二)微小金融部、信贷管理部、资金营运部等条线业务部门负责拟定存款、信贷和资金条线业务发展计划及分解各支行经营发展计划,由计划财务部汇总,并经行长室审批后作为编制全面预算、配置经营资源提供依据;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人力资源建设预算,包括人事费用预算以及各支行分解计划;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机构渠道建设预算,包括机构增设、撤并、迁址计划,分解各支行预算;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编制不良资产管理预算,包括资产质量控制计划、清降计划、不良信贷资产处置计划,以及各支行分解计划第三章全面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二条全面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市场竞争力原则即本行预算期间的业务发展速度、定价水平、盈利能力应不低于同业平均水平,市场份额保持平稳,对照标杆行逐步提升盈利水平,优化经营结构
(二)效益最大化原则全面预算以效益为中心,编制各分项预算应严格贯彻“增收节支”,持续提升本行盈利能力
(三)资本约束原则全面预算要兼顾资本约束与效益最大化,努力稳定资本充足水平,维持持续发展能力
(四)资源有效配置原则各类经营资源的配置,包括费用、固定资产、经济资本等,应充分考虑各支行、各产品投入产出水平的差异,优先保障低资源耗用、高回报的项目总行各相关部门应制定分项预算编制办法,明确经营资源配置的标准第十三条全面预算编制应尽可能采用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业务发展类指标,包括存、贷款总量及条线计划、时点计划与日均计划等;
(二)定价类指标,包括公司贷款、住房贷款、非住房个人贷款、贴现、同业资金业务等资产业务的定价目标,以及负债的成本定价目标等;
(三)质量控制类指标,包括不良贷款余额、清降额、五级分类形态分布、不良信贷资产处置计划等;
(四)财务类指标,包括净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营业费用、减值准备、净利润、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金融增加值等;
(五)资本类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等;
(六)结构类指标,包括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小企业贷款占比、个人业务占比、成本收入比、存贷比等
(七)保障类指标,包括机构增设、撤并、迁址计划,新增人员量、固定资产投资量等第十四条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全面预算均采用零基预算,各项预算均应基于预算期间经营发展计划合理编制第十五条本行于每年月日左右启动下一年度全面预算的编1010制工作,次年一季度正式下达执行第十六条本行全面预算按以下流程编制
(一)计划财务部牵头对次年经济金融形势、监管政策进行分析预测,合理确定预算相关参数,包括存贷款基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资金市场利率等该部分工作于月中旬完成n
(二)计划财务部拟定全行整体经营发展计划,包括存贷款计划、中间业务收入计划等,报行长室审批该部分工作于月上旬完成12
(三)计划财务部根据经行长室审批的年度经营计划对存量资产、负债业务利息收支进行测算,测算全行整体次年经营效益目标该部分工作于月中旬完成12
(四)信贷管理部、微小金融部、资金营运部等条线业务部门拟定条线发展计划,报行长室审批后,拟定各条线分解计划,于月末前反12馈计划财务部
(五)计划财务部将审批后的经营发展计划交各相关部门,作为编制分项预算的依据,包括人力资源、机构渠道、固定资产、资产质量、营业费用、经济资本等分项预算,各部门需于次年月中旬前反馈计划1财务部
(六)计划财务部根据经营发展计划、各分项预算汇总形成全面预算及各支行分解预算初稿
(七)次年月末前,计划财务部根据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及我行经1营发展情况,对预算相关参数进行微调,形成定稿并报经行长室审批后下达全行执行第四章预算的实施与管理第十七条预算执行单位(各责任部门、各支行)必须严格遵守下达的全面预算,预算年度的经营发展必须按预算目标执行,以确保全行预算总目标的实现第十八条本行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预算管理体系,即总行制定下达全面预算,各分项预算责任部门对预算实施情况进行管理控制第十九条各预算执行单位每月对实际经营情况与预算目标进行比较分析,对执行中的差异相应采取管理措施如遇重大差异,应及时向总行汇报并通报总行计划财务部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对预算执行拥有监督权,计划财务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预算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第二十一条计划财务部按季汇总全面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全面预算分析,报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第五章预算考核第二十二条预算考核由计划财务部牵头,各分项预算编制部门是分项预算的考核部门第二十三条本行预算考核实行分项分解考核与时间进度考核相结合的动态考核方式第二十四条各预算执行部门应当将各自承担的预算指标进行分解,各级管理层分别对条线部门、管辖支行、客户经理进行考核第二十五条本行预算考核实行按季通报,年度考核,作为各部门、各支行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第六章管理文件第二十六条合规文件
(一)商业银行法
(二)会计法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