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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归档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包括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独立核算单位各成员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四条财务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第二章会计档案的管理机构会计档案应当在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后及时整理立卷,装订归档,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及在财务管理部门的保管、调阅等工作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会计档案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之后,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分类第六条公司的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等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指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的数据资料包括与会计业务相关的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含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各种纳税、进出口退税申报凭据资料;财务预算资料;与财务会计有关的重要文件、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等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第七条会计凭证
(一)每月末将会计凭证按月立卷,装订成册,按顺序统一登记案卷目录
(二)根据凭证数量的多少,分散、顺序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三)装订封面的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第八条会计账簿会计年度终了后,除跨年适用的账簿外,其他均需整理装订,妥善保管
(一)按一级会计科目名称顺序装订,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二)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封面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四)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第九条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上级相关部门后,留存资料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第十条其他会计档案其他会计档案应当于事项完成后,即时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作为财务管理部门的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各种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不同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整理完成后作为财务部门的会计档案,便于日常查阅管理财务部门保管期满后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五章会计档案的借阅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设置会计档案查阅、复印登记清册第十三条凡需查阅会计档案的人员,须办理查阅手续,才可借阅会计档案存放在财务部门的,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查阅手续;会计档案存在档案管理部门的,经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时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第十四条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公司会计档案的,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第十五条查阅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画,严禁拆散原卷册和抽换第十六条查阅会计档案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会计档案保管室,也不得复印;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需复印时,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六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十七条会计档案包括以纸制形式存在的会计资料和存储在计算机磁盘(硬盘和光盘)上的会计资料磁盘形式的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及时以书面纸制形式打印输出进行保管同时,必须对硬盘上的会计数据建立磁盘备份并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与同类型书面纸制形式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体参照集团财务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财务部门设会计档案室保管会计档案没有条件设立会计档案室的,应设会计档案专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第十九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于次年财务报表决算工作结束后,由财务部门将所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档案移交时,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二十条会计档案的存放应该做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霉变、防遗失、防泄密第二十一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年、年、年、年、年类,具体保管351015255期限详见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司会计档案在财务部门保管期限届满,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第七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二十四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由档案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经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后,方可销毁第二十五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二十六条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按照销毁清册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负责人第八章会计档案的转移与移交第二十五条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变动或档案转移,交接双方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时移交人与接收人应按会计档案目录逐项交接,并由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由会计主管或指定专人监交移交时会计档案有短缺的,由移交人负责找齐,如有丢失,责任由移交人承担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年115记账凭证年215汇总凭证年315会计账薄类总账年包括日记账415明细账年515日记账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年61525固定资产咔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年75辅助账薄年815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月、季度财务报告年包括文字分析93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10四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年111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12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13银行余额调节表年145银行对账单年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