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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第四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中不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消防安全的低风险的项目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其余凡需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联合审查制度第二章审查机构与审查人员第七条重特大、技术复杂、专业特殊、超限高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项目,经认定确属我区施工图审查机构无力承担的施工图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区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区外审查机构在我区承接施工图审查项目的,实行项目单项信息报送制度第八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年以上所需专15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5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5处罚
(四)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人,建筑专业不少于4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人;从21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人,4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1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人;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4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米以上建100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人2
(五)审查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是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且应当是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六)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60;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1/2构,其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第十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年以上所需专10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5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