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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街道街道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街道街道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二)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同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安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三)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安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四)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第十七条市区内铁路沿钱的环境卫生管理区域的职责分工,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会同铁路部门确定,其环境卫生按确定区域由铁路部门负责第十八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门市,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职责区域完成清扫(含除雪)保洁工作本区域产生的垃圾废弃物按指定地点排放并办理排放手续,交纳排放处理费第十九条旅游风景区、公园、影剧院、商场、宾馆、体育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线两侧、停车场、收费存车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场所的管理或管辖单位负责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卫生主管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拾废人员的乱扒、乱倒行为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清运单位务必及时清运,并尽快实现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利用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要在开工前到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办理排放手续,按规定交纳排放处理费,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和送入排放处理场第二十二条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要载装适当、苫盖严密,不准沿途遗撒各种客运车辆司乘人员不准沿街扬弃废票畜力车务必在指定路线和区域行驶,牲畜配带粪兜任何车辆轮胎不准带泥、油污物进入市区街道行驶市区内各种运营车辆务必持续内外清洁第二十三条市区内非指定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违章行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广告印刷品、烟头、餐饮废弃物等;随地便溺;乱排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在广场、街道露天场所或垃圾箱、果皮箱内焚烧废弃物;从楼内、窗口、围墙等处泼洒污水或抛掷废弃物;在墙体、楼道等公共场所或设施作户外广告实施的乱涂、乱写、乱画等本市范围内禁止使用构成白色污染的超薄型塑料物品,暂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实行回收等办法加以根治第二十四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厂构成的废弃物,务必使用专用容器收集,按国家规定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本单位暂不具备无在化处理条件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采取有偿服务的办法,统一密闭运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五条市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饲养家畜或家禽确因教学、科研和特殊行为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务必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应当贴合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市区内沿街各级各类单位实行门前区域环境卫生(含除雪)职责制管理,确保整洁卫生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对包而不净、净而不洁的职责单位采代替扫服务的办法加以解决第二十七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单位,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服务费,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垃圾代运费每吨收取25元无法核定吨位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机关、团体、部队每人每月1元;
2、商场(店)、浴池、歌舞厅、影剧院每月每平方米
0.01元;
3、坂店每月每桌4元;
4、旅店、宾馆、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
5、医疗卫生单位每月每床2元;
6、校园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吨位交纳代运费和排放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7、市场外摊点和工商部门未收取卫生管理费的露天市场、早晚市场的卫生代扫费每个摊位每日1元;
8、临街单位门前环境卫生(含除雪)代清扫费每平方米每月(除雪每次)1元
(二)垃圾排放费
1、生活垃圾入场排放费每吨5元;
2、建筑残土、炉渣、工业废渣排放费每吨4元;
3、建筑垃圾堆放费每吨1至2元;
4、生化垃圾处置费每公斤1元环境卫生排放费全部用于发展环境卫生事业和环卫设施建设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揭发、投诉和举报的权力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及城市监察单位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或限期清理,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恢复原貌,应当处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依法收费或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为,按代清扫费收取标准收取清扫费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每次处以5至5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为,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清理现场,消除危害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理或者没收擅自饲养的家畜、家禽和宠物,并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损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污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第三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五)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六)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安委会及相关企业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A)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九)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安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十)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2、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3、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潺
4、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5、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十一)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2、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3、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4、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5、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6、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十二)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十三)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安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十四)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十五)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十六)园区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园区行政部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村会委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1、各村委会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设立垃圾清运中转站,定期转运建立一个垃圾池一个垃圾箱,垃圾池主要收集村民日常生活垃圾,垃圾箱主要收集可回收和有害垃圾
2、村委会要根据该村的道路、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垃圾清运频次与指定监督员进行管理
3、村委会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各小组的保洁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
4、村委会负责每月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及与各组组长对农户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二、农户卫生保洁责任及标准
1、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坚持做好家庭环境卫生保洁,搞好四旁植树,绿化美化家园
2、努力争当卫生文明户、文明家庭敢于同一切不讲文明卫生、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邻里监督,强化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协作,为共建和谐生态新农村做贡献
4、室外保持整洁,房前屋后无杂草、无乱堆乱放、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畜禽圈舍,劳动用具摆放整齐,墙体无乱写乱画、乱钉乱挂
5、室内经常打扫,清洁明亮,家具干净,摆放有序
6、负责对自己生产生活区域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分类进行管理设立一个垃圾池和一个垃圾桶,对于可以焚烧处理的垃圾在垃圾池中自行处理,不能焚烧的垃圾必须入桶,待村垃圾转运人员定期清运
三、垃圾清运制度负责垃圾清运的人员每天按时清运该村的垃圾到中转站,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定期从垃圾中转站转运到各乡镇的农村环境管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四、监督管理及评比表彰制度
1、各村支部书记为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各农户为具体责任人
2、广泛开展卫生文明户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卫生保洁创评活动
3、各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组成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每月对该村环境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按标准评出当月的卫生文明户
4、对卫生文明户进行宣传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悬挂流动红旗对卫生保洁落实较差的农户实行张榜公布
5、按各村农户10%的比例,在每月的卫生文明户中评选出年度最佳卫生文明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礼貌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全国卫生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和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调整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三)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计划,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投放与使用;
(四)城市环境卫生的依法监督与管理,指导下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抓好全市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第五条卫生、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电信等部门和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用心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内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持续公共卫生习惯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社会劳动,不得妨碍或阻挠卫生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第八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清运;
(三)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维护、检修、更新和垃圾场的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垃圾的有偿代运及处理
(五)负责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管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第十条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居住区、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清扫保洁、居民区生活垃圾的一级清运归点工作城市贸易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市场的主管部门或管辖单位负责,其中交易摊点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第十一条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垃圾箱(筒)及广告栏板等设施,应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各种设施要贴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现代化管理设备城市开发或改造的地域,要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可纳入工程建设预算第十二条为保证城市规划附属设施的如期完成,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公厕和垃圾站建设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城市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要求,在办理开工许可许前到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按开发建设地域应建垃圾站和公厕数量的总体造价,预交保证金保证金计算方法按环卫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面积乘以当年工程预算定额核定,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本息不按要求修建的开发建设单位,保证金不予退回,全部用于该开发地域垃圾和公厕的修建,并由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在开发建设中按规划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组织修建第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务必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与主体工程参加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或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务必拆除或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要报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审批,并在完工后及时予以生修或维修,并经批准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厕所确因建设需要务必拆除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提请拆迁方案,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批准,并按新建标准交足补偿费后方可拆除第十六条城市公厕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和发展规划,可采取社会融资建设的办法适当发展公厕,有计划地改造旱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