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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中南民族大学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须参加修读课程的考试凡无故不参加考试的,以旷考论处,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三条学生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对违纪舞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记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夹带纸条、教材、参考书、笔记本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物品进入考场尚未抄袭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或擅自交换A、B卷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影响其他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在考场内大声喧哗、不服从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行为的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在课桌、衣物、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的;夹带纸条、教材、参考书、笔记本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物品进入考场并抄袭的;
(3)擅自将电子设备、通讯设备带入考场的;
(4)盗窃试卷或标准答案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1)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舞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2)凡辱骂、威胁或殴打监考、巡视等到有关工作人员的;
(13)其他应认定为舞弊的行为的第六条据考场记录和主、监考教师及巡视员提供的材料,符合本条第四条、第五条者由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报各学院(部);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复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七条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须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第八条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书上签字,如拒签,有两人证明的,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院应在3日内把处分送达书存根交回教务处存档第九条学生本人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注:本办法摘自中南民族大学学生手册(
2005.3)(民大学管
[200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