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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特性船舶优先权难以用民事担保物权理论充分地进行阐释和说明,关于船舶优先权性质,以民法视域观之,存在物权说、债权说、法定优先权说、物权债权化说等诸多不同观点但在海商法下,船舶优先权却可能成为船舶抵押权不可忽视的“拦路虎二依海商法第条之规定,船舶优先权可能基于以下海事请求产生第一,22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第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第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第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第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除可能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较多外,船舶优先权还具有法定性、依附性、秘密性和优先性的特点法定性,是指船舶抵押权的性质、内容和产生条件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自由设立鉴于船舶优先权强大的担保效力,为避免挤压其他船舶担保物权的担保功能,船舶优先权产生的依据只能是法律限定的事由,且非依法定原因不得消除依附性,又称为黏着性,是指主债务若未获清偿,则优先权就将牢牢依附于船舶,此种依附性更强于一般担保物权对主债权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的船舶优先权也依附于主债权进行转让,主债权消灭的船舶优先权也随之消灭秘密性,是指在主债权产生之时船舶优先权自动产生,无须经过专门的公示,优先权人何时行使权利往往不被其他债权人知晓优先性,是指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不仅优先于无担保的一般债权受偿,还可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受偿[]一艘船舶上完全可能同时存1在多个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对两者共存时的优先受偿顺序,海商法第条第款明确规定了船舶优先权一船舶留置权一船舶251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且该顺序不以前述权利的成立时间先后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