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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与民事担保物权理论的不协调性船舶优先权系海商法下的特有制度,不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中,都没有专门定义优先权概念,也没有规定系统的优先权规范体系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为海上担保制度与一般民事担保制度的显著不同之处,因为船舶优先权只担保法定的海事债权,且只需满足法定条件即可成立,不需要完成一般担保物权成立所必备的公示要件申言之,船舶优先权系海商法下的特殊权利,如同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难救助,在民法下难以找到具体对应的内容,也难以用民法精神、民法理论或民法规范进行阐释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某些权利的优先效力,除担保物权之外,民法典中涉及优先效力的权利还有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其他各方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等但民法典并未定义专门的优先权概念,也并未构造系统的优先权规范,而是以分散条文阐述了不同权利的优先效力有学者认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清偿顺序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优先权针对的是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一般民事立法却不必规定优先权,可以通过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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