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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概念的厘清年月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北京市物业管2020327理条例》第四章首次使用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叫法,且也使用了“业主组织”的叫法,有必要从法规的视角厘清二者的内涵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业主组织”一词与本书使用的“业主组织”内涵与外延不完全一致该条例中的业主组织是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上位概念,从语义分析的角度看,其并不认可业主大会仅仅是业主组织意思机构的观点,其仍然坚持通说的业主大会既是业主组织又是意思机构的观点如前所述,本书中业主组织既是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上位概念,又是代表全体业主的组织体,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只是其意思机构和执行机构而已,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但业主组织概念的提出为业主大会的组织体和意思机构的双重含义分离提供了条件物业管理委员会是针对设立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难而提出的一个全新的机构,该机构设立的目的在于推动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故“临时性”和“过渡性”是其典型特征在业主大会未设立,业主委员会未选举前,其有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事项的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年,若3期限届满,该住宅小区仍未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须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条第541款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刻制自己的印章,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住宅小区已经设立了业主大会,选举了业主委员会的,应当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需要说明的是,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属于并列概念,二者没有交叉或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