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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组织的内涵我国《民法典》未使用“业主组织”的叫法,有必要厘定其内涵《民法典》第277条使用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的用语,有观点以此认为其中“设立”一词表明了“业主大会”应当为组织体[1]另外,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换言之,依据该两项规定可得出业主大会是业主组织体本身再者,《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第1项又使用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用语,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可以得知业主大会是议事机构故而,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业主大会既是业主组织体本身,也是其议事机构[2]在上述观点下,“业主组织”一词的内涵相当于业主大会组织体的含义;若认为业主委员会也可作为非法人组织,则业主组织的内涵也包括业主委员会笔者不赞同上述意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同一词语既表达全体成员的组织体,又表达该组织体的议事机构,语义混乱,容易产生误解,将业主大会作为组织体不符合日常生活习惯用语当使用“业主大会”一词时,听者或读者还需要根据上下文来理解业主大会所表达的内涵二是,不利于厘清业主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阻碍构建合理的业主组织治理结构梅夏英教授坦言其曾就“业主大会的法人地位确定做过积极探索,但是把业主大会作为法人组织来看待确实存在歧义,业主大会仅作为业主的集会决议机制存在,不可能成为团体法人,严格说来,立法赋予法人地位的对象应是业主团体法人或业主管理团体法人等”[3]事实上,利用亚里士多德的“质料形式理论”解释业主组织和业主大会之间的关系较为清晰,业主组织和业主大会之间是“质料相同”,二者均是由全体业主构成;但“形式不同”,业主组织是代表全体业主的组织体,而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构成的组织体之意思机构,“形式”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或者说是事物的规定性Form[4]相较来说,将其与《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规定类比更为妥当,业主大会类似于股东大会,业主委员会类似于董事会,[5]业主组织自然类似于公司也有观点认为将业主大会认定为全体业主的组织体,下另设“业主大会会议”作为组织体的意思机构[6]笔者也曾作过这方面的探索,表面看符合逻辑但是细究起来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无法回避的是依据《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用语可知,业主大会为意思机构其次,《民法典》多处条文将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并列,即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性质相同,提出“业主大会会议”作为意思机构违反立法初衷再次,业主大会会议作为组织体的意思机构同样存在不符合人们的日常用语习惯,法律上也无此类似先例,不免让人理解困难最后,业主大会作为非常设机构,会议是其存在的形式,而非另设的机构类似的规定,在《公司法》中规定得较为清晰,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等等[7]事实上,无论赞成何种观点的学者,均在其行文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业主组织”或“业主团体”来代表全体业主由此,笔者认为提出“业主组织”一词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成员的组织体,让业主大会回归议事机构(意思机构)的本位将《民法典》第277条关于“设立业主大会”的规定,解释为设立的是业主组织的意思机构,并未突破狭义法律解释之文义解释的规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