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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与决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主持人与召集人相同业主委员会委员能否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公司法》第条规定,112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条第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383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笔者认可后者的规定,原因在于董事会董事的权利来自自己对公司的投资,其权利具有财产属性,董事委托其他董事本质上是对自己权利的委托,另外,限定在董事范围内委托,也未损害董事既有的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来自业主的选举,业主是基于对某位业主的信任而作出的投票决定,具有人身专属性,无法进行转让或委托业主监事会作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者应当列席,若邀请了居民委员会,则居民委员会的代表可以列席另外,若会议内容涉及物业服务企业,也可邀请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条第款规定“业382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笔者认为该规定的门槛过低,业主委员会不同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人数较少,而且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参与会议的义务,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是住宅小区中热心的积极分子,门槛过低容易造成部分人控制业主委员会的情形,由此,应当提高决议通过的门槛,建议采用“双三分之二”,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另外,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权的行使规则与业主大会业主表决权的行使规则不同,委员表决采用“人头主义”,即“一人一票”,原因仍然是委员的权利来源于业主的信任,具有人身属性,不是基于财产的多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表决方法可以由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实践中应当包括现场表决、通信表决和书面表决等,关键在于准确、真实表达委员的真实意愿笔者认为,依据现有的科技水平,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建构一套业主委员会网络讨论表决程序,更为妥当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其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会议的居民委员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也应当签名委员在签字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作出必要的说明性记载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决议合法性的证据,证明履行了法定和管理规约确定的程序有助于业主通过查阅会议记录了解委员履行职务的情况,决定下次是否继续选举其为委员另外,若业主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管理规约作出决议,给住宅小区造成重大损害,部分委员可证明曾经表示异议,该委员可以免责总之,会议记录是议事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不仅具有证明作用,而且具有约束价值另外,为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行,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