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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强化公司对职业危害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我公司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1理工作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公司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场所、工种岗位、作业人员所接触职业病2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职业危害控制措施,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做好防尘、毒、有害气体、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3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办公室,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4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由所属部门负责整改
二、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体检管理.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1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公司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2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或主管部门报告.公司按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3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生产部及行政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工作.行政(人事)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4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严格执行生产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生产女工健康体5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三、作业场所管理.生产现场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1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2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3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4品
四、职业病诊断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统一管理
五、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公司安环部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领导1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各部门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并做好记录.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3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