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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现代搏击运动协会章程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房山区现代搏击运动协会是由现代搏击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北京市房山区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第三条本会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监事长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房山区良乡政通路西里1号楼213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现代搏击领域的培训、讲座活动;组织和举办现代搏击领域的竞赛、表演、研讨交流活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等,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大会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70%;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l/5o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业务培训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九条负责人由理事会人员兼任;第三十条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