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深化干部人事管理,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机制,根据省国资委三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以及集团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各类管理人员第二章末等调整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末等调整
(一)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处于本部门末位的;
(二)对于表现较差的管理人员,可调整为工务人员;
(三)符合末等调整的,进行同级调整;
(四)既符合末等调整、又符合不胜任退出的,原则按不胜任退出执行;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对于末等调整人员原则进行转岗,转岗执行3-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进入新岗位工作,执行新聘用岗位待遇第三章不胜任退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不胜任退出
(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二)无正当理由无法胜任本职岗位或无力承担岗位要求的职责任务;
(三)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四)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第七条符合不胜任退出情形的,进行降级转岗调整;转岗原则执行3-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进入新岗位工作,执行新聘用岗位待遇第八条管理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对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不得辞职第九条管理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企业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条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原则于每年年度综合考核完成后2个月内进行;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第十一条初级管理人员(业务主管)由公司领导进行谈话,根据岗位及人员配置情况提出调整方案并上报特产集团人事部报备,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执行第十二条其他管理人员由综合部会同所在部门进行谈话,根据岗位及人员配置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经相关会议研究后执行第十三条转岗考核工作由公司综合部及特产集团人事对转岗考核不合格或不接受转岗的管理人员,第十四条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可转为工务人员或辞退第十五条辞退管理人员,按照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X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