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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职业技术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人员职称评审第三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职称评审应当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职称评审申报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安徽省职称评审机构为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人选组成第七条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职称评定第八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有权聘请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工作中的专业技术顾问或专家组成一定规模的专家评审组,协助完成职称评审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请职称评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职业资格标准规定的正式学历或职业资格;
(二)在本专业或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年限应当符合规定;
(三)工作业绩突出,符合相应职称评定标准;
(四)熟练掌握本专业或工作岗位需要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或工作岗位的任务第十条申请职称评审应当具备申报资格,符合申报条件,并且工作单位认同并支持申报第四章评审流程第十一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分省级评审和单位级评审两个层次第十二条申报人向工作单位提出职称评审申请,并由工作单位组织内部评审确定是否符合职称评审条件,将符合条件者的申请材料送交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十三条省级评审采用统一封闭式考场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称评定标准执行第十四条省级评审通过后,由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颁发职称证书,并按规定将职称评定结果公示第十五条具备职称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优先享受职业发展带薪培训、职称评审补贴等优惠政策第五章评价结果第十六条安徽省职称评审机构应当做好职称评审信息管理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准确第十七条申请人或者工作单位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职称评审机构提交申诉材料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八条对违反职称评审工作规定或者捏造、伪造申报材料的申请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给予惩戒处理第十九条对在职称评审中表现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评审委员或者单位,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政策性文件)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省政府人事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