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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建设工程生产领域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影响特别重大,应当采取措施预防为主但是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可能完全避免实践中,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具有突发性、紧迫性的特点,如果不事先作好充分的应急准备工作,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事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工作十分重要本条据此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义务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当注意.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1易发生事故的情况和单位,分析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程序应当简单,步骤要明确,省去一切不必要的繁琐程序,2保证在突发事故时,应急救援预案能及时启动,并紧张有序的实施.统一指挥,责任明确施工单位、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如何分工、配合、3协调,应当在预案中明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这条中规定的应急救援体系时保证所有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落实所需要的组织、人力、物力等各种要素及其调配关系的综合,是应急救援预案能够落实的保证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当考虑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体系相衔接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释义】本条关于施工单位应急救援义务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本条的规定正是对《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建筑施工单位的细化根据本条规定,施工单位也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于应急预案的内容和编制特点,已经在前一条的释义当中阐明,此处就不在赘述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是单位内部专门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独立机构建筑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的应当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主体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就能够迅速、有效的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保证应急救援组织能够适应救援工作的需要,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应急救援组织的任务和职责,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和注意事项;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掌握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和维护保养的要求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这些单位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任务相对较轻,可以由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胜任的单位这些单位虽然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是由于其所从事的作业同样具有险性,必须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也应当具备与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相同的素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有效担当起应急救援任务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在平时参加生产经营活动,但应当安排适当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保证能够立即投入到应急救援工作中来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进行事故应急救援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这些器材设备必须在平时就予以配备,否则,发生事故时就很难有效进行救援因此,本条在要求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组织、配备相应人员的同时一,还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所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指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有选择的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为了保证这些器材、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在发生事故时用得上、用得好,还应当对这些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于配备的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和器材、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的组织演练,保证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运用这些资源进行救援,减少损失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的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楚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安全事故发生时的报告程序,已经有了一些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J“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他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他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这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条例还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本条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担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保护的规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现场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两件,一是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二是保全有关的证据材料,便于将来的调查处理首先是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如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报警,组织现场人员扑灭;发生人员伤害需要救护的,应当迅速联系医疗单位进行抢救,有条件的,还应当进行现场救护等当然,施工单位在采取这些应急措施的时候应当注意到不要因为这些措施而破坏施工事故现场,相反,对于那些对事故调查处理意义重大的事故现场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其次是证据的保全一方面是要保护现场不被破坏,另一方面,但确实因为救援或者其他需要,必须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这一规定和本条的规定在原则上是一致的施工单位的保全证据的行为必须真实、准确,如果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可能造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三个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安全事故的分类,国务院没有统一规定,目前是由有关部门的规章、文件进行规定如建设部年月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1989930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将重大事故按照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原劳动部对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不同行业和死亡人数及经济损失作了解释由于目前有关事故分类及调查处理的规定不完善、不具体、不统一,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因此条例没有对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和调查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在本条作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