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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理由在于赌博所生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基于这一债务,以乙的劳动力为客体订立的合同虽然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有违公序良俗,故合同无效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构成租赁合同关系;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因此,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但依据《民法典》第706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乙欠朋友赌资,不构成合法的借款合同;被公安机关处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2.甲与超市之间的民事法律如下1保安将甲带入办公室并强迫甲接受检查,发生侵权法律关系,侵害了甲的人格权,其变动的原因是行为,即保安的侵权行为2甲将电脑碰落到地上摔坏,发生侵权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是甲的行为,其与损害结果之前有因果关系,甲主观上存在过失3甲因超市地面太滑而摔伤,发生侵权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是行为,即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第三章自然人
1.1甲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其从事临时工工作,月收入2800元,应认定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可以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法院将甲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错误的即使甲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也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由于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具有完全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甲出买手机的行为有效
2.1依据《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该期间一般为4年,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为2年;利害关系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须依法定程序宣告据此,A、B、D项正确
3.1甲公司向乙公司所发的信函,包括了合同标的物、价格、运输方式、有效期限等内容,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要约的有效条件,构成了要约由于甲公司在要约中并没有要求承诺的方式因此,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甲公司接受其条件,构成承诺
2.甲乙双方的合同成立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交易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随后,双方又协商变更了合同内容,即将运输方式由代办托运变更为自提货物
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不合法甲公司以发信的形式作出要约,但未限定乙公司承诺的方式,所以乙公司以电话通知作出的承诺有效乙公司的承诺到达甲公司时生效,甲乙双方之间的松木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其他内容,所以双方的合同内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300立方米的松木,乙公司按860元/立方米的价格向甲公司付款,合同履行方式为代办托运第三天,双方协商将合同履行方式变更为乙公司自提此为合同的变更,甲乙双方间的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履行方式发生了变更所以,甲公司所提出的乙公司派车提货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是错误的由于甲乙间的合同有效,因此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履行义务,交付300立方米松木,因迟延履行而给乙公司造成损失,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受到的损失第十七章合同的履行
1.1依照合同的约定,乙应当在情人节的前一天交付红玫瑰花,但乙并未按照预期的时间交付因此,乙违反了合同的适当履行原则2乙没有按时交付标的物,是因花圃遭受病虫害而绝产所致但这并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因其并非不可抗力因此,乙应当承担不能按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因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无法实现甲订立合同的目的,故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1甲公司行为合法在甲、乙的双务合同中,甲负有先交货的义务,是先履行义务人在交货日前,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甲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2丙公司行为合法乙、丙的双务合同并未约定履行时间、履行顺序,因此,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乙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时,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3甲有权解除合同在甲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及时通知了乙但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拒绝提供适当担保,依据《民法典》第228条的规定,视为乙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甲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章合同的保全
1.1乙享有代位权由于乙未同意延长还债期限,因此自8月29日起甲应当偿还债权债务人甲怠于行使对相对人丙的债权,且对债权人乙的履行已陷于迟延,其可执行财产不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因此乙享有代位权2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因此乙为原告,次债务人丙为被告,债务人甲可以作为第三人3依据《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因此,乙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为2万元
2.1乙能取得债权人撤销权客观上,甲在债权成立后,将全部财物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影响了乙实现其债权;主观上,甲在得知乙准备起诉后实施了这一行为,且相对人丙知悉甲欠乙款未还,可以判断甲和丙主观上有恶意,因此,满足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2乙不能行使该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乙在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已经消灭,不能再行使
3.1甲怠于行使对丙到期债权,影响了乙的债权实现,乙可以对次债务人丙行使代位权,此时丙为被告,A项正确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古书转让给了丁,丁也具有恶意,乙可以行使撤销权,此时甲为被告,B项正确,C、D项错误,因为乙行使撤销权,被告为债务人甲,受让人丁或戊只能为第三人2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丙支付的10万元由乙优先受领,A项正确,B、C、D项错误3由于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财产转让给知情的丁,影响了使乙的债权实现,因此,乙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与丁间的买卖合同在撤销权诉讼中,乙应当以债务人甲为被告,受让人丁为第三人因此,A、C项正确,B、D项错误4依据《民法典》第539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行使撤销权需要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本题中,戊丝毫不懂古书,可以推断戊并不知道自己是以不合理的低价受让古书,戊没有恶意,乙不能对戊行使代位权因此,B项正确5乙已经对丙行使代位权,取得了10万元,使乙的债权额降至10万元;乙又撤销了甲与丁间的买卖合同,从而使第一套古书的所有权仍然归甲,甲的责任财产至少已有10万元此时,甲的财产足以清偿乙的债权,不论甲与戊间的买卖合同对第二套古书定价多少,均不会影响乙的债权实现,所以,乙撤销甲与戊间买卖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A、B项错误,C、D项正确第十九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1乙是否有权向丁转让判决确认的债权,《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该债权不属于依据债权性质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因此,债权人乙有权转让法院确认的判决2如果乙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则丁即取得该转让的债权因丁取得该债权发生于乙、丙达成调解协议之前,乙已经不再享有该债权,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合法,故该转让行为可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措施
2.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条件,甲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符合有效条件,自成立之日起便生效因此,B项正确2丙公司基于有效的债权转让而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是否愿意履行债务,与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无关因此,A项正确3乙公司虽然先前不同意甲公司向丙公司转让债权,但债权转让的生效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所以丙公司取得了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随后转让给丁公司,使丁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因此,乙公司不得以其先前之拒绝为由而不向丁公司作出履行作为债务人,乙公司可以向丁公司履行债务,以消灭债务但乙公司并非必须向丁公司作出履行,因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乙公司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因此,B、C项正确,A、D项错误4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应当担保该债权能够行使,否则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在乙公司合法拒绝丁公司的履行请求之后,丁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丁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丙公司是因自己的原因致使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债权无法实现的后果应由丙公司自负其责,而不能向、甲公司追究因此,B项正确,A C、D项错误第二十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1从题干可知,甲对乙的债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已经过了4年,期间甲未曾向乙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届满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属于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即使甲主张抵销,乙也可以行使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2可以乙以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主动提出抵销,视为放弃了时效抗辩,因而可以进行抵销
2.
(1)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给丙,并通知了乙虽然乙不愿意向丙履行债务,但债权转让仍对乙产生效力,乙应向受让人丙履行债务同时,乙可以向丙主张其对甲的抗辩权由于甲应先交付木材,但甲未交付,乙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乙可向丙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因此,B、D项正确
(2)在债权转让后,乙对丙享有50万元的债权,丙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在甲将木材交给乙之后第4天,乙对甲的债务已经届至履行期,而甲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即乙对丙交付100万元的债务已经到期在乙、丙买卖电脑的合同中,丙对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乙不交付电脑,则丙可拒绝付款如果允许乙抵销的话,无异于让丙放弃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乙行使抵销权的行为不合法,而丙却可以行使抵销权,但只能按照较小数额的债权抵销50万元丙主动抵销之后,乙仍然需要履行交付100台电脑的债务与交付50万元的债务因此,B、C项正确
(3)乙、丙合并成丁,发生混同,乙、丙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对于甲、乙间的合同关系而言,乙的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给了丁,丁取代乙成为合同当事人,合同关系并不消灭,甲应向丁履行债务同理,甲、丙间的债权让与合同关系也不消灭因此,、A D项正确
(4)依据《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实施法定抵销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应当相同,且债务应当到期,丙交付的图书和乙交付的电脑不属于同一种类的标的物,且丙的债务尚未届至履行期,因此不能实施法定抵销,故B项正确,A、C项错误但依据《民法典》第56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故D项正确第二十一章违约责任
1.
(1)可以乙未在约定的履行期内交付钢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交付10吨钢锭并非履行不能或不适宜强制履行,因此,甲有权请求乙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交付剩下的10吨钢锭
(2)依据《民法典》第586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因此,甲、乙之间有效定金的数额为4万元,多余的1万元应当返还依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乙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乙履行了合同的50%,且甲从丙处购得了10吨钢锭,因此,乙的不适当履行并没有影响甲的合同目的实现,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乙只须返还5万
(3)甲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乙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甲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甲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4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履行期届满后,甲为催促乙履行合同支出2000元费用;在乙拒绝交付剩下的10万吨钢锭,甲共花费12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10吨钢锭,比乙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多支出了2万元以上均属于因乙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赔偿
2.2万元5不能依据《民法典》第588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只能择一行使如果甲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则甲不能再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因本题中乙的不适当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故甲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6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总价值的5%,即1万元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因此,若甲仅选择适用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数量至
2.2万元
2.1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甲、乙约定的定金为标的额的30%,依据《民法典》第586条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因此,该合同中的定金应为20万元乙公司已支付定金,发生定金效力甲公司未交货,依定金罚则,乙公司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按照甲乙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应为30万依据《民法典》第588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只能择一行使,因此,D项正确,A、B、C项错误2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可以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并用因此,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同时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债务,B、D项正确,A、C项错误3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因此,、丙只能向乙公司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甲公司,因此,B、C项正确,A D项错误第四编合同分论第二十二章典型合同上L1本题涉及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已向乙交付了4头牛,因此,牛1死亡的损失由乙负担2本题涉及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问题依据《民法典》第630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所有因此,该小牛由乙取得所有权3在乙付清牛款之前,甲对4头牛仍享有所有权,因此,乙转让牛3属于无权处分但是,该无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该合同有效4丙可以取得牛的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第641条的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不知道甲保留了牛4的所有权,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取得了占有,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牛
42.1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不以赠与财产的交付或者赠与合同的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因此,甲和乙、甲和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均成立2依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且本题不属于不能任意撤销的例外情况,因此,甲有权撤销对乙的赠与,乙无权要求甲将手机赠与自己
3.1有效就房屋租赁而言,承租人可以承租整套住房,也可以承租住房中的某个房间因此,甲和乙、甲和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2依据《民法典》第726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甲并未通知承租人丙,依据《民法典》728条的规定,丙可以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但甲、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4.1依据《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错误甲与丙、丁的保证合同都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故应对乙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且依据《民法典》第699条的规定,同一债务的两个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错误丙、丁之间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变更了担保范围,未经甲的同意,不发生效力,故C项正确保证人丁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享有对债务人乙的追偿权,但《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故D项错误2依据《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请求返还,故A项正确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条件之一是保证人履行债务无过错,若保证人应行使抗辩权而未行使,其履行债务后无权向债务人追偿,故B项正确依据《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因此,在甲对乙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故C项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3款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可以认定借款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的主张但是,这并非是诉讼时效中断,故D项错误3乙与己达成的协议在性质上可以认定为债务承担协议依据《民法典》第551条的规定,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故A项错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697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391条,故B、C项错误,D项正确
5.1依据《民法典》第658条、第660条的规定,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老王承诺赠与的标的物10台电脑虽然被烧毁,但该电脑是种类物,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因此,B、D项正确2依据《民法典》第662条的规定,老王对所赠电脑的瑕疵并不知情,对该瑕疵不承担责任,D项正确3依据《民法典》第666条的规定,赠与人老王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已经履行的也不得要求返还,因此,C项正确第二十三章典型合同中
1.1不应适用风险负担规则甲交付给乙的木材被烧毁并非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是乙方工作人员的过错依据《民法典》第784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依据《民法典》第786条的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乙、丙按比例承担责任的约定并未经过甲的同意,不对甲发生效力,乙、丙仍应当对甲承担连带责任3丙可以拒绝依据《民法典》第783条的规定,定作人甲未向丙支付报酬,丙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有权拒绝交付4甲无权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787条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题中,乙、丙已经将全部木材加工完成,因此甲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同时,甲和乙、丙双方并未约定履行顺序,因此甲在未支付加工费的情况下,也不得以丙拒绝交付家具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
2.1甲的行为属于转包依据《民法典》第791条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因此,甲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即使乙知道后没有加以制止,转包行为也是不合法的2甲应当承担责任甲将实验楼的施工任务包给丙的行为违法,甲不能因此免除其对乙应当承担的责任3乙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806条的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4甲仅将实验楼的水电工程包给丙的行为属于分包甲将水电工程分包丙后,经过了乙的同意,因此,该分包行为合法依据《民法典》第791条的规定,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5甲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第806条的规定,乙学校的实验楼属于按照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且该实验楼并未验收合格,因此,甲不能就拍卖该实验楼行使优先受偿权
3.1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就技术许可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属于技术许可合同2甲、乙双方未约定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且甲拒绝分享后续技术成果,二者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依据《民法典》第875条的规定,乙无权要求甲交付后续技术归其使用
4.1依据《民法典》第849条的规定,唐某作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同时依据《专利法》第16条的规定,唐某还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2该合同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3甲公司可以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且依据《民法典》第847条的规定,唐某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该转让合同成立后,由唐某受让甲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甲、乙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没有影响
5.1甲、乙间的仓储合同2月1日订立依据《民法典》第905条的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2依据《民法典》第910条的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3乙可以拒绝向丙交付货物仓储合同是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一方未支付仓储费,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交付仓储物
(4)甲不能要求乙赔偿损失乙是根据丙提供的合法签发的仓单交付货物的,乙不存在过错第二十四章典型合同(下)
1.
(1)受托人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且为不公开代理关系依据《民法典》第926条的规定,受托人乙因委托人甲的原因对第三人丙不履行义务的,乙应当向丙披露甲,丙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因此,丙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甲可以拒绝交货请求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委托人甲可以向丙主张其对乙的抗辩以及乙对丙的抗辩乙、丙的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因此,在丙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下,甲可以向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3)乙公司可以拒绝依据《民法典》第926条的规定,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由题干描述可以看出,丙选择了甲作为相对人,因此,乙可以拒绝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2.
(1)甲将水果交付给乙是委托乙代其出售水果,甲仍是水果的所有权人,乙只是占有水果
(2)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参照《民法典》第929条委托合同中关于受托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水果的腐烂是由于突发泥石流,非因乙的过错造成,因此,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依据《民法典》第954条的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虽然乙低于甲的指示价格将水果卖出,但若非如此甲的损失更大,因此乙的行为适当,甲不得拒绝接受乙的行纪行为,乙无须补偿其差额
(4)乙能要求甲支付报酬乙自己购买水果,属于行使介入权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956条的规定,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第二十五章准合同
1.
(1)甲通过在乙家的墙上悬挂广告牌获得了利益,乙利用财产的可能性受到限制,因此受到损失;甲未经乙允许悬挂广告牌,其收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2)依据《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得利人甲知道自己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是恶意的得利人,受损人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其取得的利益
2.
(1)张某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避免轻生女子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虽然与受益人的真实意思相反,但是符合公序良俗,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与轻生子女之间存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2)应由女子偿付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费用是张某为管理事务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依据《民法典》第979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3)能够请求女子偿付该医疗费属于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
(4)应当由轻生子女偿付该费用是张某在管理过程中负担的债务,属于管理事务所必要的,因此,应由受益人自担
(5)不能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无权请求受益人给付报酬
(6)不应赔偿张某损害该女子衣服是在紧急情况下造成的,对此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编人格权第二十六章人格权总论
1.曾某在人的餐厅点菜喂狗虽然不妥,但并未达到侵犯人格权的程度同时,该行为也非张某所为,故张某并没有侵犯杨某的人格权
2.
(1)依据《民法典》第944条的规定,死者的遗体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死者的遗体受到损害,会侵犯近亲属对于死者遗体追思、悼念的个人利益,也侵害了遗体所包含的社会伦理道德利益和死者人格遗存,因此,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第二十七章生物型人格权
1.基于工作岗位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在体检中进行基因检测,但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并通过事先进行的知情同意进行规制本题中,“地中海贫血”和岗位需求并无必然联系,用人单位因此拒录存在着就业基因的歧视,是不合法的
2.该转基因测试不合法该测试没有依法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经其同意该测试导致儿童的身体功能受损,侵害了儿童的健康权2依据《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王某已将儿子送与李某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张某不能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收养关系也不会因张某的重新出现而当然解除,因此,A、B、D项错误、C项正确3依据《民法典》第51条的规定,在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除,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王某已经再婚,虽然再婚后配偶因病死亡,但此时张某的单身状态并不等同于未再婚前的单身状态,因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A项错误,B项正确第四章法人
1.1厂长是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原厂长和新厂长在任职期间与甲厂构成代表关系2不合法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原任厂长在任职期间代表甲厂与乙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且应当归属于甲厂承担,新任厂长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收货并付款
2.1乙的变更属于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属于法人分立,且为新设分立,即乙法人分设两个新法人丙、丁,乙的法人资格消灭2依据《民法典》第67条的规定,法人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乙、丙之间的约定仅为内部约定,并未与债权人甲达成合意因此,无论丙、丁约定如何分配乙的债务,对外均需对甲承担连带责任,甲可以请求丙、丁对全部或部分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1.1甲、乙、丙合同协议约定各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承担亏损,即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该合伙为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均为普通合伙人2对丁的赔偿责任是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负担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清偿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甲追偿
2.1该办事机构是甲法人为开展业务而设立的,属于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依据《民法典》第74条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题中的第二十八章标表型人格权()
1.1依据《民法典》第100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上,姓名用字应限于规范汉字,以“C”为名不便于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也与社会共识不相一致因此,公安机关并没有侵犯赵C的姓名权
(2)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是由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对姓名权的限制主要是来自公权力,这种限制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姓名的限制主要包括取姓的限制、用字的限制和使用的限制
2.华某等人的合影属于数个人的肖像并存于一个载体之上形成的集体肖像我们法律目前没有对于集体肖像权的规定,但从本质上说,集体肖像是个人肖像的部分让渡,个人对其肖像仍然享有独立的权利本题中,温某未经华某同意,就将包含其肖像的合影用于对外宣传,应认定侵犯了华某的肖像权第二十九章尊严型人格权
1.
(1)摄影部制作的影集中使用了具有贬低人格意思的英文,致使小李受到朋友的调侃或者提醒,给其社会评价造成了消极影响,因此,摄影部侵犯了小李的人格权
(2)该印有消极意思英文的照片在小李的朋友之间小范围传播,给小李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侵犯了小李的名誉权
2.甲的这一行为属于捏造事实,给乙女的社会评价带来了极其消极的影响,侵犯了乙女的名誉权同时,甲擅自将自己的照片与乙的照片合成在一起,侵犯了女的肖像权第六编婚姻家庭第三十章婚姻家庭概述
1.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因此,甲、乙的配偶关系是因乙的死亡而消灭的
2.甲、乙之间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在血缘上同出一源,因此属于旁系血亲,且为自然血亲乙被丙夫妇收养后,与其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但双方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法律中有关禁婚亲的规定仍然适用甲、乙最近的同源直系血亲是甲的外祖父母、乙的曾祖父母;甲与外祖父母为三世代的直系血亲,乙与曾祖父母是四世代的直系血亲,因此,甲、乙为四代的旁系血亲第三十一章结婚制度
1.1乙以给甲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甲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属于胁迫行为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甲因受胁迫而结婚,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甲在结婚登记一年内提起诉讼,应当认定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该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3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而甲受赠的10万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1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自完成时发生确认婚姻关系的效力2甲男与乙女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而补办登记溯及至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3由于该婚姻登记具有溯及力,因此该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甲乙采约定财产制,该房屋归甲所有第三十二章家庭关系
1.1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专业书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专业书籍为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所需要的专用物该物虽与个人专用生活用品一样具有专有性,但《民法典》并未将其纳入使用人个人财产范围,因此,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的推定规则,该专业书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50万元自然科学奖金属于甲的个人财产自然科学奖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完全是因为个人在某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的奖励,是获奖者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应包含在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奖金范围内,应认定为甲个人所有的财产3乙离婚前购买福利彩票离婚后所获得的80万元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票中奖”所得,既不是奖金,也不是劳动所得,且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因此,购买彩票的行为应为一种投资行为乙离婚前购买彩票的投资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投资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收益,依照《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1房屋A、B是甲的婚前财产,甲、乙签订协议,约定A房归乙所有,该协议属于赠与合同,而约定B房屋归双方共有的协议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2甲有权撤销关于A房屋的协议依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3甲无权撤销关于B房屋的协议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双方同意,甲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3.1丙与丁无亲属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05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甲收养丙未办理收养登记,亲子关系未成立,故丙丁之间没有亲属关系2戊对丁有赡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3乙有赡养丁的义务,丙没有赡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074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对于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题中,丁的儿子甲已经死亡、儿子戊没有赡养能力,若乙已经成年且有负担能力的,应当承担对丁的赡养义务丙与丁之间没有亲属关系,丙对丁没有赡养义务第三十三章离婚制度
1.1甲为植物人,乙有权提起离婚诉讼甲成为植物人,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也同时丧失了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其法定代理人可代理其参加离婚诉讼的2甲成为植物人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与乙不再有感情交流能力,婚姻关系破裂在乙坚持离婚的情况下,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乙是甲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其与甲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倘若再由乙做监护人代理进行诉讼,便成了一个人的诉讼,于法不当鉴于此,乙应当与甲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变更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作为甲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离婚诉讼在甲的监护人变更之前,离婚诉讼不能进行3离婚为身份行为,离婚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作出,代理人无权作出因此,甲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与乙进行协商,不得代甲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由于甲无法表达离婚的意愿,法定代理人又无权就离婚与否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判决的形式结案,不能采用调解的形式结案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可由甲的法定代理人与乙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将调解的内容写入判决书,以判决形式表达
(4)甲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此,离婚时可请求乙进行经济帮助乙承诺承担甲的护工工资,可计入经济帮助金中,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乙不履行承诺,即是对判决义务的违反,人民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1)丙应当由乙直接抚养甲、乙离婚时,丙已满2周岁甲、乙对丙随哪一方生活,不能达成协议因乙的工作条件和个人品行优越于甲,依照《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丙由乙直接抚养
(2)丙的直接抚养权由乙行使,甲对丙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甲没有固定收入,可以按季度支付或一次性给付,也可以用其住房折抵丙的抚养费
(3)甲有探望丙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1086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甲作为丙的父亲,不直接抚养丙,具备对丙行使探望权的条件如果甲赌博恶习不改,并将丙带往赌博场所,有损丙的利益时,乙可申请中止其探望第三十四章收养制度
1.甲、丙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签订了收养协议但并未办理收养登记因此,甲、丙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成立
(2)甲、丙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成立,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3)丙有赡养丁的义务甲、丙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没有存在,丙、丁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依据《民法典》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2.
(1)可以解除养子方晓成年后长期因生活琐事无端打骂张林夫妇,依据《民法典》第1115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依据《民法典》第1118条第1款的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因此,张林夫妇有权要求方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张林夫妇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因此,张林夫妇无权要求方晓给付生活费第三十五章继承概述
1.1丙丧失了继承权丙为甲的女儿,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甲死亡后,女儿为法定继承人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的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丙拒不赡养甲,构成了遗弃被继承人,应丧失了继承权2戊可以放弃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甲死亡后,戊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可以发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果
2.1乙丧失了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该种情形属于继承权的绝对丧失,不因继承人的悔改表现或被继承人表示宽恕而恢复乙对甲实施了投入大量安眠药的故意杀害行为,虽然并未造成既遂的结果,但应当绝对丧失继承权2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之一,是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而乙因为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已经绝对丧失了继承权,因此,丁不能代位继承第三十六章法定继承
1.1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乙,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丙在甲死后,乙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为丁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甲先死亡,其遗产由乙全部继承;后乙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丁继承全部遗产
2.1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丁、父母、子女丙;无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2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应分得相同份额的被继承人遗产但甲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甲的配偶丁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在甲生病期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因此,承担了照料责任和部分治疗费用的乙可以适当分得甲的遗产
1.1甲先后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上述遗嘱中,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的内容不相抵触,但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与录音遗嘱的内容相抵触,而自书遗嘱与录音遗嘱不相冲突,但部分内容相同最后的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的部分内容相抵触,相抵触部分应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2按照上述遗嘱的效力,甲的最后遗嘱为口头遗嘱,按该遗嘱,丙继承20万元和房屋3间;因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的部分内容相抵触,不相抵触的内容应按录音遗嘱执行,即乙继承汽车1部
2.1甲所立遗嘱有效甲具有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虽然在甲订立遗嘱时,没有为未成年子女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在甲死亡后遗嘱生效时,丙已经成年且工作,因此,甲的遗嘱全部有效2甲的遗嘱有效,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甲的遗产全部由乙继承第三十八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1丙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非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遗嘱继承人甲与乙并未离婚,丙是甲的非法同居者,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2甲通过遗嘱将全部财产赠与丙,这是遗赠甲通过遗嘱将财产给非法同居者,该遗嘱是否有效,理论与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肯定者认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赠与非法同居者,并不违法,遗嘱不应无效否定者认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赠与非法同居者,违背了公序良俗,遗嘱应为无效从司法实践的判例来看,基本持否定态度
2.1甲乙之间的赠与书以“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甲将其财产赠与乙为内容”,在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2该内容不能生效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有关遗赠的内容在继承开始后即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在赠与人生前,3间房屋仍然由甲所有3甲可以解除双方的协议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被扶养人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扶养人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1.1甲的遗产债务包括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债务,共计13万元在遗产已经被分割而遗产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1163条的规定,甲的遗产债务应先由法定继承人乙、丙、丁、戊清偿,共计10万元因尚有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2万元债务,该债务应由受遗赠人己用受遗赠的2万元清偿甲的遗产实际价值为12万元,而遗产债务13万元,故1万元债务可以不予清偿,具体分摊比例按银行贷款与税款的数额比例确定2依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遗产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因此,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乙保留必要的遗产
2.1丙、丁之间的遗产分割协议部分无效,主要是侵害了胎儿的继承权益在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据《民法典》第1155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丙、丁之间的协议没有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因而该部分无效这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胎儿对乙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分割乙的遗产应当保留其继承份额;另一方面,乙先于甲死亡,胎儿享有代位继承权,分割甲的遗产应当保留其继承份额同时,丁为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丙的情况下,丁无权继承乙的遗产2在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的情况下而参与分割,损害了丙的继承利益虽然丙按照分割协议将遗产分割完毕,但因其继承权受到了侵害,故仍享有继承回复请求权第八编侵权责任第四十章侵权责任概述乙、丙对甲未施救不构成侵权行为甲、乙、丙均为不满9周岁但已满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乙、丙在甲溺水时,因其受自身条件所限并不具备施救的能力,因此,其也没有作为义务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1.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清洗楼梯的行为本身虽然不会导致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但甲没有预见到清洗后的楼梯可能会结冰而造成他人的损害,因此,甲存在过失对于乙受到的损害,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中包括两个侵权责任关系一是甲的风筝掉落击中乙,造成了乙的权益受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乙对损害结果有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乙、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乙对甲的损害并不存在故意,也不可能预见损害的发生,因此,乙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丙虽然鼓动甲、乙掰手腕,但该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对甲的损害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虽然是小偷,但是其人身权益仍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过错归责原则,甲实施了设置土雷的不法行为,造成了乙受伤的结果,甲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的方式和免责事由()
1.1乙的人身受到损害,可以请求甲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因人身伤害而支出的营养费等由于乙致残,需要配置假肢,甲还需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若人身权益被侵害造成乙严重精神损害的,乙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丙的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亲吻权”并非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其能否构成法律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丙的人身并未受到伤害,仅因为丈夫乙的嘴唇受伤而无法享受与丈夫对嘴亲吻带来的精神愉悦,这种利益不足以达到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即使可以受到保护,该“亲吻权”受损也难以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丙的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2.甲的行为不能构成紧急避险乙院内的狗是拴着的,不会对甲的合法权益造成正在发生的、现实的、如不采取措施就会造成更大损害的危险第四十三章数人侵权责任
1.
(1)甲因过失致乙重伤而造成乙人身伤害的后果,而丙因没有及时治疗造成乙死亡的后果可见,甲、丙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因此,甲、丙之间不产生数人侵权责任
(2)甲、丙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且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各自独立侵权责任
2.
(1)甲、乙、丙、丁四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因此构成共同侵权其中,丙、)实施的是共同加害行为,甲、乙实施的是教唆、帮助行为戊虽然也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张三的损害,但其与甲、乙、丙、丁四人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因此,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2甲、乙、丙、丁为共同侵权责任,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对内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平均承担责任;甲、乙、丙、丁和戊之间为按份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平均承担责任因此,戊对外承担1/5的侵权责任,甲、乙、丙、丁对外均承担4/5的侵权责任,对内各承担1/5的份额
3.1甲、乙、丙用石子向海上打水漂属于具有危险性的行为,甲、乙、丙同时掷出石子,其中一枚石子造成丁损伤的后果,但不能证明是谁掷出的石子打伤了丁,因此,甲、乙、丙之间存在着共同的过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2甲、乙、丙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三人应对丁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1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乙的损害,应由丙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乙是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而且恰是在甲离开教室期间发生的,可以认定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故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同理,丙的损害应由乙的监护人承担,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乙是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宾馆的工作人员,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宾馆应当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同时,宾馆作为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楼梯地滑而宾馆没有采取积极的安全保障措施,还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3.甲与丙之间签订了雇佣合同,存在个人劳务关系丙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甲对于丙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并不存在过错,因此,甲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五章特殊侵权责任
1.1本案涉及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坏责任2丙对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丙饲养的狗造成了路人丁的损害,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乙不应当对内承担侵权责任乙家阳台窗户掉落是因为甲的爆破作业所致,对此,乙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不承担侵权责任4甲应当对丙承担侵权责任甲在使用易爆品时,致乙家阳台掉落砸伤丙,对此,无论甲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构成了高度危险责任
2.1公安机关无法认定火灾的具体原因,但既然并非人为纵火,则起火原因仍是面包车的自燃甲停车后不久就发生了起火事件,若合格车辆保持发动机开启状态并不会轻易着火,则可以判断该面包车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而不问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无过错2甲存在过错甲将1岁大的女儿独自放在车内而离开,且保持发动机和空调开启,对于女儿的监护有所疏忽,对于其死亡存在重大过失
3.1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从本题来看,乙医院并没有将手术的相关情况向甲说明,应认定乙违反了告知说明义务2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乙在为甲实施手术时,损伤了甲的左眼上睑提肌,造成了左眼功能受损这说明,乙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构成诊疗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1乙受到交通事故的刺激而诱发了心脏疾病导致死亡,虽然机动车没有与乙的身体造成物理碰撞,但交通事故是造成乙心脏病发作的原因,因此,二者存在因果关系2甲驾车撞坏隔离带,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乙死亡的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甲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甲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1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人或数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不享有对外签约权的合伙人不能主张赔偿损失因此,A、B项错误但是,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内则有约束力,因此,C、D项正确2田某享有对外签约权,签约前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A项错误朱某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田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项的执行,但不影响田某签订的合同的效力,B项正确王某和朱某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3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但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他合伙人对此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债权人朱某无优先受偿权因此,A、D项错误,B、C项正确第六章物
1.1汽车备用胎是动产、从物在转让前,汽车备用胎和汽车同属李某所有,备用胎是独立存在的物,且需要与汽车共同使用才能发挥物的效用,因此汽车备用胎属于从物2由于李某和王某在买卖汽车时并未就备用胎的转让达成协议,依据《民法典》第320条的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因此,李某有义务将备用胎交付于王某
2.1电影票中奖所得奖金,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收益,因此,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2依据《民法典》第321条的规定,法定孳息由当事人约定取得,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本题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电影票中奖所得的归属,按照交易习惯,能否中奖是射幸事件,一般由电影票的所有人来承担抽奖的后果,因此,中奖所得应该归乙所有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1.王某和李某之间的约定无效王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戏谑行为,缺乏效果意思,双方之间不成立赠与合同,李某应当返还张某的手机
2.1该买卖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刘某夫妇在出售房子时,故意隐瞒了房子里发生过恶性案件的真实情况,李某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错误认识而实施了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刘某夫妇构成了欺诈行为,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能够支持受欺诈方有权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李某在知道真相后立即找到刘某夫妇协商,在遭到拒绝后即提起诉讼,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第八章代理
1.本题中,由于已被除名,行为人甲的代理权终止,但其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该民事活动具备生效要件甲持有盖有乙企业公章的文书,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丙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因此,本题判断的焦点在于相对人主观是否为善意,即是否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乙企业已经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声明,可以根据报纸的权威度等情况认定若认为丙应当知道甲无代理权,则甲与丙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
(1)甲为乙购买摄像机的约定构成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并不当然终止依据《民法典》第0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因为身在国外,代理人甲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乙已经死亡,因此,甲的代理行为有效,乙的继承人应当承受该代理行为的结果因此B、C项正确
(2)依据《民法典》第174条的规定,C、D项分别对应第1款的第
3、4项,为正确选项对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承认,应当认定为所有的继承人都予承认,故A项错误、B项正确
(3)依据《民法典》第173条的规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均为委托终止原因,故A、B、C项正确()4甲、乙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代理事项是购买摄像机,甲为乙购买了笔记本电脑,超越了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对此,乙有权追认该行为,也有权拒收电脑,因此,A项正确
(5)甲委托同事替乙购买摄像机为转委托,未经乙事先同意,事后乙有权拒收,A项正确,B、C项错误若乙追认,则该再代理行为对乙有效,由乙承担全部费用;若乙拒绝追认,则代理人甲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支付全部费用,不存在甲乙分摊费用的情况,因此,D项错误第九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1.本题中,乙享有的请求权为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伤害之日2014年12月31日开始起算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本题中,丙仅是乙的好朋友,并非能够承担社会职能的调解委员会或社会组织,因此,乙向丙提出请求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2016年3月1日,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时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关于错告被告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理论与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至于被告是否正确属于实体方面的问题,需要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才能确定第十章物权总论
1.1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依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甲、乙之间订立的关于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甲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甲、乙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甲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2.可以依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如果要处分不动产物权,则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题中,丙、丁继承了乙对甲的债权及抵押权后,即取得物权在甲未清偿到期债务时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屋,属于按照抵押权的内容行使物权,并非处分物权,因此,不需要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章所有权
1.1甲、乙双方当事人房屋相邻,在行使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方便或限制权利而产生相邻关系,因而,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2依据《民法典》第288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乙方的防盗门由于方向问题,给甲方日常生活中进出家门带来了不便利,这种相邻关系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按照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当地习惯,甲有权要求乙更改防盗门的方向
2.1甲、乙、丙是朋友关系,在受赠房屋时并没有约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依据《民法典》第308条的规定,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家庭关系,因此,甲、乙、丙对房屋的共有视为按份共有2依据《民法典》第309条的规定,甲、乙、丙并未约定按份共有的份额,应视为等额享有,各占1/3的份额依据《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在处分按份共有财产时,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乙、丙的份额已满2/3,因此,乙、丙有权出卖该房屋3丁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乙、丙的处分为有权处分
3.1甲不能取得母马的所有权母马为遗失物,依据《民法典》第3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2不能依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对于遗失物的转让,遗失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遗失人丙在知道受让人之后1个月内就向乙请求,因此,乙无法善意取得母马的所有权3受让人乙是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母马的,依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丙请求乙返还母马时,应当向乙支付受让所支付的费用
4.1甲、乙在订立转让玉石的合同后,又约定由出让人甲再借用几天,这属于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转让动产物权在该种转让方式下,自当事人达成借用约定时,物权发生效力,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乙因此,B、D项正确2在乙已经取得玉石所有权的前提下,甲又将其交付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但由于丙知情,因此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玉石所有权,丙属于无权占有,因此,A、B项错误后丙将玉石用于向丁抵偿债务,丁对玉石不属于丙所有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且玉石已经交付,因此,丁善意取得该玉石,C项正确、D错误3丁将玉石丢失后,戊拾得,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其所有权,戊为无权占有,A项错误戊将其转卖给己,受让人己不能终局性地、确定地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丁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第十二章用益物权
1.1承包合同存在如下违反《民法典》的内容一是承包期为20年的内容违反了依据《民法典》第322条关于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二是5年调整一次承包地的内容违反了《民法典》第336条关于“承包期内,除非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2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合同的方式设立,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的部分内容违法,并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取得3依据《民法典》第334条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因此,甲建木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
2.1地役权可以通过合同设立,合同生效时地役权设立因此,甲的地役权可以成立2甲取得的地役权是以车马通行为内容的,后来甲的汽车通行,乙并未反对,这可以认为是地役权内容的变更对于甲取得的地役权,其他人不是权利主体,故乙有权阻止来往废品收购站的车辆通行
3.李男不享有居住权在本案中,张男承诺让李男居住的房子并非张男所有,而是张男承租的房子,因此,张男无权在此房屋之上为他人设定居住权同时,因合同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1.1乙取得了轿车的抵押权甲是轿车的所有权人,有权就轿车抵押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因而乙能够取得轿车的抵押权,但该抵押权因未登记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互不冲突的担保物权甲将轿车质押给丙,且已经交付,因此,丙可以取得轿车的质权;丁的留置权基于法律产生,且满足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因此,也可以取得对轿车的留置权3依据《民法典》第456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就乙、丙而言,乙的抵押权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的质权应优先因此,三者的行使顺序为丁、丙、乙
2.1丙、丁分别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立抵押,尽管丙、丁是先后设立抵押,但不影响丙、丁的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权2在丙、丁设立的共同抵押中,都没有约定各个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抵押顺序,因此,抵押权人乙有权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3.1依据《民法典》第420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丙所承担的最高额保证的范围以其与甲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因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未将2018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故丙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并不因此而减轻其保证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2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在债权确定前,债权的转让性并不受影响依据《民法典》第42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据此,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转让全部债权的,最高额抵押权应当随之转让,并不消灭因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3依据《民法典》第423条的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A项正确在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财产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因此,D项正确第十四章占有
1.1甲将电脑供给乙使用,因此,甲的占有是间接占有同时,甲的占有也为自主占有、有权占有、单独占有乙取得电脑占有后,首先为直接占有,但后来丢失而变成间接占有同时,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有权占有、单独占有丙拾得电脑为直接占有,后出租于丁而变成间接占有同时,丙的占有为自主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单独占有;丁承租电脑后,对电脑的占有为直接占有同时,丁的占有为他主占有、有权占有、善意占有、单独占有2乙是基于他人既存占有而取得的占有,甲通过出借这一法律行为将电脑交付给乙,因此,乙的占有取得为继受取得;丙拾得电脑,并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故属于占有的原始取得,丁是基于丙的出租行为取得占有,属于占有的继受取得3甲作为电脑的所有权人,也是有权占有人,可以向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或占有返还请求权;乙为电脑的有权占有人,有权向丁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丙虽然为无权占有人,但在租赁届满后,仍有权向丁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2.1张东对储物间形成了占有关系该储物间由张东搭建,张东对储物间有管领的意思表示和实际控制的能力,基于这一事实行为,已成立占有的原始取得2张东可以要求赵畅赔偿损失该储物间属于违章建筑,故张东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张东可以享有占有利益赵畅强行拆除储物间,侵害了张东的占有利益,并构成侵权因此,赵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编合同总论第十五章债与合同概述甲、乙基于买卖合同产生了债的关系甲、乙双方均为一人;债的履行标的仅为交付电脑,当事人没有选择余地;买卖标的物是海信牌电脑,为种类物,因此,甲、乙之间的债为单一之债、简单之债、种类之债、货物之债该买卖合同属于典型合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属于商议合同;一次给付即可履行完毕,为一时性合同;当事人为自己利益订立,属于利己合同乙应当承担继续交付电脑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且电脑属于种类物,不会发生履行不能,因此,乙应当按约定继续交付电脑第十六章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货物出门,概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商品质量出现瑕疵,出卖一方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质量法上的销售者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因此,乙应当给甲更换热水瓶
2.协议以“王某办理公司工商年审,并支付股权转让款”作为协议生效的条件,看似是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但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