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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计算机科学学院实验室设置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等文件精神,按照《XX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第三条我校教学实验室按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系专业基础教学实验室、学科专业实验室三个层次进行设置第四条我校实验室实行校、系(院、部、所)二级管理体制凡承担全校性基础课教学实验任务的实验室(指不止承担一个系课程)由学校负责建设,并由专职管理单位进行统一归口管理,承担教务处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仅承担本系基础课或专业课教学实验任务的实验室,学校委托各系负责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先由各实验室提出申请,再由教务处牵头组织论证,最后报学院批准后执行第二章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投资效益,提高资源共享度,避免分散建设,避免小而全的重复建设,注重规模效益,注意科学布局第七条公共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的设置原则凡承担全校性公共基础课教学任务的实验室,可按教研室设置,如公共计算机基础实验室,公外的语音实验室等;同时承担几个系基础课教学实验任务的实验室可按一级学科大类设置,如基础物理实验室、基础化学实验室等;仅为一个系服务,只承担一个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任务的基础实验室原则上应与专业实验室合并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服务的专业基础实验室,可按一级学科大类设置,但每个系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第八条学科专业实验室的设置原则各系必须按照新的专业目录,撤、并、归、改原分散设置的实验室,组建成有一定规模、较强综合能力的专业实验室原则上一个专业只能设一个专业实验室,若按专业组建达不到基本规模,特别是教学任务不饱和者应归并在相近专业合建第九条拟建实验室所承担的任务若能被校内已有实验室承担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第十条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教学质量,对规模较大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集中配置且承担任务涉及面较广的实验室,必要时升格为校级实验中心第十一条教学用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由学校统一规划设置,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二条纯科研实验室或隶属研究所的实验室的设置不受本原则制约第三章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第十三条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并参照其它高校的做法,我校实验室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应有满足实验课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实验室面积要达到以上,环境整洁,符合安全规范标准,仪器设备值(单100nf价大于或等于元)原则在万元以上,具有基本满足实验要求的仪80020器设备(其中基础实验室的常规仪器设备应有套以上),有相当数量的5经费;
(二)应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三)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要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数量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量相当;
(四)实验室主任要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
(五)建立各类管理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职责,教学文件资料齐全第十四条校级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条件年总计实验工作量不少于(即位教师、周学时、年周、每班名64800943650学生)生时;系级基础教学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达上9X4X36X50述标准的或每年承担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且年实验工2/3,9作量不少于生时32400第十五条学科专业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条件每学年承担5门以上实验课程的教学任务,或年本、专科生实验工作量不少于生6480时,并每学年承担项以上科研课题的实验任务3第四章实验室设置的申报与审批第十六条教务处负责受理校内各级各类实验室设置的申报实验室设置的申报,按其所属的管理权限由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并负责申报各申报单位在提报方案前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第十七条教务处根据本文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对各管理部门所提报的实验室设置方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XX并提交学校审批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实验室由学校发文公布,并同时任命实验室主任第五章实验室的调整、归并与撤销第十九条对已设立的实验室进行调整,归并或撤销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投资效益和教学质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凡属于以下条款之一者,应予考虑调整、归并或撤销
(一)凡实验室工作量连续三年低于学校规定最低工作量标准的一半者;
(二)实验室连续半年闲置,没有教学、科研任务者或长期周开放时间不足二天者;
(三)经实践证明没有必要设置或基本没有工作量或实验教学任务可被校内其它实验室所承担者;
(四)实验室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教学事故频发影响教学与科研实验正常进行者第二十条实验室的调整、归并与撤销按实验室的归属,由其直接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清产核资和交接工作若确需要调整,归并或撤销的实验室,而其管理部门又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时,学校可直接进行干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