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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主观题历年考点提炼年份考点名称考点内容侦查重大立功认定;因重大立功撤销案件之程序征地拆迁案件一审合议庭之组成审判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之确定全国卷辩护值班律!)币可否担任辩护人二审中并案处理的规则二审二审中部分共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发回重审强制措施比例原则之界定审查起诉当事人申请精神病鉴定之处理2021延期卷证据之排非威胁获得的证人证言及因此而收集的视听资料之处理庭前会议中对回避申请的处理一申公开审理之原则遗漏犯罪嫌疑人之处理审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理证据不足不起诉被害人之救济权黑龙江延期卷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主体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管辖网络犯罪案件之立案管辖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不致;电子数据的审查;检验报告的定性及运用;专家2020年证据意见的运用举证质证规则审理中检察院应当如何举证、质证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监察委与检察院案件之交叉管辖回避自己的法院是否可以审理自己的法官2019年漏罪之起诉未经立案是否可以直接公诉认罪认罚审判阶段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2018年证据结合案件出现的数种证据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二审生效时间期间一审生效时间
1.申诉人向检察院申诉的基本程序及检察院之抗诉规则2017年再审的启动
2.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之规则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判决与裁定的具体it形2016年证据制度
(一)境外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刑诉解释》第77条)
1.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审查;
2.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
(二)庭前会议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补充起诉的内涵及认定(《高检规则》第423条)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内涵及可加重具体情形的理解
1.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二审程序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三)二审的审理程序
1.是否需要开庭审理
2.全面审查原则
3.上诉不加刑原则
4.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只能发1次
5.一审量刑有错,应当改判
6.二审的基础审限为2个月(-)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L有罪判决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之证明标准
(二)具体证据种类的审查与认定
1.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2.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认定;
3.口供的审查与认2015年定及共犯之间供述之性质认定;
4.口供的审查与认定规则
(三)证据的分类之间接证据(《刑诉解释》第140条)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以审判为中心的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涉及的制度及规则为证据的收集、保存、分类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据种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补强证据规则(-)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二)强制医疗中不同主体的救济权强制医疗程序
(三)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程序2014年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前提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而非有罪附带民事诉讼
2.刑事被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能调则调,调不成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时间立案之后
2.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技术侦查措施关
3.具体的适用范围
4.具体的适用程序2013年适用条件指定居所监视居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住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非法证据排除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程序
1.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2.排除的义务主体非法证据排除2012年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及诉讼价值一审判决具体种类参见真题解析或重点知识点章节简述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
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则
2.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证明标准
2.口供的审查与认定2011年
(一)关联性的概念及特征
(二)关联性的主要判断依据关联性
1.该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
2.这种联系应具有客观性证据制度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一一同2015年2010年对于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院应作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一审判决罪判决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之报请复核程序2009年死刑复核程序
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之复核程序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共同犯罪二审全面审查原案件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进行审查则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部分可以分别独立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且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其效力并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件的上诉死刑暂停执行暂停执行的具体情形及处理结果
1.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死刑案件中同案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犯的执行
2.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1.全面审查原则刑附民案件,只有附民当事人及其法代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刑附民二审程序查
2.审查时具体的处理规则L对附民的审查及处理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附民的调解程序附民的一审程序L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2008年
2.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民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第一审附民被告人提附民的二审程序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正确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审的判决与裁
2.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定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讯问同案被告人应当分别讯问
2.其他人对被告人的发问规则庭审中的发问规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2007年则罪事实补充发问;附民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民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1.对证人的发问规则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证人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2.不可旁听案件之审理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变更起诉针对情形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
(二)追加、补充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三)撤回起诉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变更、追加、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补充、撤回起诉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7.其他
(四)具体程序
1.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基本内涵——同2008年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适用
1.对刑事部分上诉,附民部分错误一一附民部分单独再审,刑事部分二审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
2.对附民部分上诉,刑事部分错误一一全案进入再审
3.刑事部分正确,附民部分正确,以刑附民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附民部分错误一一仅就附民部分作出处理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006年被告人翻供的认主要判断有无证据相印证,同2015年定2005年文书写作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补充侦查的形式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检察院退回补充
2.时间及次数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1.第一次当庭拒绝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当庭拒绝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
2.第二次当庭拒绝311条)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2004年之程序回溯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一)上诉法院
1.可以直接向第一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
2.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上诉权
(二)上诉的撤回及一审判决的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期满后要求撤回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被害人请求抗诉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2003年文书写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