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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32022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3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癌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责任是
(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榷签订合同;
(二):ft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ft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榷委^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常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常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常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人在授才整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辩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耀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十章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常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愤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M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ft责到到底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愤商解决为基本辨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常事人友好癌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愤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经各企业愤商处理解泱不了的;
(三)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法律顾问室对经愤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常事人愤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愤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愤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愤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愤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ft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对于对方常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第五十五条对方常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执行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言青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愤议的,应制作愤议书并按愤议书规定辩理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第六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槿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委^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常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槿委te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第六十二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章附期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辨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第六十四条本制度从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3正文内容结束
(五):ft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ft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ft壹■本制度的监督执行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常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第六条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愤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第七条常事人的名耦、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富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常事人的名耦、住所应保持一致第八条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的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的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第九条数量条款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余勺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余勺定确切数量的应的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第十条质量条款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洛勺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的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的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的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的定确切日期或的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幺勺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的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的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的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的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的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常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要求辨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第十五条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的定保密承^与违反保密承^时的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的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第十七条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作适当余勺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愤商、^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的定仲裁机构的名耦,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常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常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可证明留存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常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富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辩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辩理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愤商,重新达成书面愤议,新愤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常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僮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愤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辨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辨理;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然;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常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富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常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常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常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以现金形式支付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常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僮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常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常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解、仲裁和诉讼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t感商解决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常事人无意愤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常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常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愤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榷委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耀委^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委^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怒■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言£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辩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幺冬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槿人审批:
(一)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第四十一条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第四十二条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董事会、总经理委言七审查的合同;
(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主要负:t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常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