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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高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时,对情况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包括
(一)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吊销许可证的;
(二)拟对公民处以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万元以110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上述规定数额的;
(三)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四)拟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和出版物价值较大的;
(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六)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第五条法制部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第六条局法制机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
(二)按规定应当实施且非应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
(三)对重大文化、广电、文物、旅游市场违法案件实施的挂牌督办;
(四)其他局机关负责人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第七条法制部口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一般应在个3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第八条法制部口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超越、滥用职权的,建议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或撤销立案,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部门;
(四)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认为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八)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九)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第九条法制部门审核完毕后,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部门第十条案件承办部口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口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局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案件承办部□对法制部口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提交局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参加行政办公会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制部□分管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会议集体讨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遵守以下程序:(-)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法制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口;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第十四条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第十五条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口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口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口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