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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本市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本市公共停车设施的开放使用和经营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使用、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设施,是指根据规划建设或临时设置形成,并向社会车辆开放的路外机动车停放场所,主要分为四类
(一)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利用独立的社会停车场用地专门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结合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是指结合交通场站、让合同中未明确经营主体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其他公共停车设施由使用人自行确定经营主体鼓励各区组建或明确公共停车设施专业经营单位,统一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停车设施经营服务第十三条(经营服务)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登记备案手续,遵守《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明确的公共停车场(库)服务规范、收费价格以及票据管理规定,接受本市公共停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设施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明确的驾驶员行为规范以及《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的规定第十四条(智慧停车)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本市智慧停车建设要求,分级建设智慧公共停车场(库),按照规定的规则和频次向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传输数据,通过本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开通停车信息引导、自动计费支付、便捷获取电子票据、错峰共享、精准预约等公共服务功能,在建成的智慧公共停车场(库)内提供场内行车导航、反向寻车等精细化服务第四章公共换乘停车设施运营管理第十五条(运营管理原则)规划明确具有停车换乘功能的停车设施,应当纳入公共换乘停车设施运营管理;凡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认定条件的其他停车设施,经申请认定后可以纳入公共换乘停车设施运营管理第十六条(认定纳入要求)除规划换乘停车设施外,其他纳入公共换乘停车设施运营管理的停车设施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停车设施应位于外环线周边及以外区域;
(二)停车设施人行出入口与换乘所衔接的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的步行距离原则上在300米以内;
(三)停车设施所在区域具有较明显的停车换乘需求;
(四)停车设施提供用来服务换乘停车需求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少于100个;
(五)停车设施开展换乘停车服务的期限不少于3年符合前款认定条件的其他停车设施愿意纳入公共换乘停车设施运营管理的,由相关停车设施经营者向所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道路运输局认定后纳入第十七条(换乘经营服务)规划明确以及经认定纳入的公共换乘停车设施在经营服务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登记备案手续,并由相关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请示市交通委正式开展公共换乘停车经营服务,市交通委会同市道路运输局核实确认经营服务准备情况,并商请市发展改革委核定换乘停车收费价格后予以批复,相关公共换乘停车设施经营者按照批复要求开展经营服务第十八条(设施设备要求)公共换乘停车设施配置的运营设施设备除应当符合本市公共停车行业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公共换乘停车设施周围区域合理设置停车诱导系统,在车辆入口处设置统一的公共换乘停车标志牌和规则牌,在内部设置换乘轨道交通的引导标志;其中,停车诱导系统显示屏上的公共换乘停车设施名称以所衔接的轨道交通车站名称标识
(二)配备能使用本市公共交通卡控制车辆进出公共换乘停车设施并计收停车费的电子收费设备,相应设备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本市公共停车信息联网技术标准要求并经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核验通过第十九条(换乘车位调整)公共换乘停车设施的换乘停车位连续6个月的工作日平均利用率低于20%的,经营者可以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少换乘停车位数量,经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交通委同意后实施公共换乘停车设施的换乘停车位连续6个月的工作日平均利用率高于80%的,且有条件增加换乘停车位的,经营者可以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换乘停车位数量,经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交通委同意后实施第二十条(换乘服务终止)经认定纳入的公共换乘停车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终止换乘服务
(一)换乘停车位减少到50个以下的;
(二)开展运营满1年后,最近连续3个月换乘停车位的工作日平均利用率低于10%的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共换乘停车设施需要终止换乘服务的,经营者可以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终止换乘服务,经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交通委同意后实施,并于正式终止换乘服务之前30日在入口处公告终止换乘服务后,经营者应当立即撤除公共换乘停车设施相关标志第二十一条(换乘优惠规则)本市对停车人在公共换乘停车设施停放车辆期间换乘轨道交通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执行优惠的换乘停车收费标准(-)在公共换乘停车设施的换乘停车服务时段内停放车辆,有关换乘停车服务时段应充分覆盖公共换乘停车设施所衔接的轨道交通站点营运时间,原则上应至少比该站点首班车时间提前30分钟、末班车时间延后30分钟,具体服务时段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交通委同意后实施;
(二)使用公共交通卡刷卡进入公共换乘停车设施停放车辆,车辆出场时使用同一张公共交通卡刷卡支付停车费;
(三)在车辆停放在公共换乘停车设施期间,持同一张公共交通卡刷卡进出轨道交通站点;
(四)车辆出场时刷卡付费的公共交通卡记载有当日停放车辆期间进出轨道交通站点的记录,并且最近的一次进出站记录不得为在相关公共换乘停车设施所衔接站点同站进出;
(五)公共交通卡内余额足以支付本次停车费用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按相关公共换乘停车设施公示的计时收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收费价格管理)符合换乘优惠规则的公共换乘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和计费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市道路运输局根据不同公共换乘停车设施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并公布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核定的换乘停车收费标准和计费规则,不得擅自调整第二十三条(换乘经营补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换乘停车设施执行优惠的换乘停车收费价格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交通委、市道路运输局在市财政部门指导下另行制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上海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编制说明为了促进本市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本市公共停车设施的开放使用和经营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通过相关工作调研,起草了《上海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公共停车设施是本市停车设施供给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弥补了老旧小区、已建成医院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停车位不足的缺口,对缓解突出的停车矛盾发挥着关键的支撑作用2020年起本市开展停车难综合治理民心工程以来,将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作为主要治理举措之一重点推进,市相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支持政策,有效推动了公共停车设施加快建设,并在静安区试点推进了垂直掘进地下智能机械车库项目开工建设,探索形成了较好的工作机制和技术路径为进一步放大试点效应,推广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新技术、新机制、新模式,加大力度推进本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固化规划土地政策,明确建设审批程序,细化政策操作口径,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撑和保障而对于建成后的公共停车设施,由于缺少有关产权界定、使用移交、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导致不少公共停车设施建成后难以及时向市民开放服务,其公共服务属性并没有充分发挥,市民的获得感不强另外,公共换乘(P+R)停车设施自2009年在本市试点运营以来,运营规模不断扩大,为居住在城市外围的市民驾车后换乘轨道交通快捷进出中心城提供了便利,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但当时明确的有关运营管理规定已明显滞后于本市当前的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发展状况以及实际的停车换乘需求,亟待更新制定并细化完善有关内容为此,有必要制定本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对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运营等全过程各环节明确相关要求,细化明确支持政策,对公共换乘停车设施的认定标准、规模调整、收费价格等规则予以规范,以便更大力度推进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提高规范化、标准化运营服务水平,更好发挥公共停车设施为民服务的作用,积极缓解本市停车难矛盾
二、编制过程市交通委、市道路运输局于2021年上半年启动《上海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确定大体结构框架,计划作为规范性文件、以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形式印发过程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开展走访调研,听取相关市级职能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街镇政府、公共停车场(库)经营企业、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经营企业的意见,并结合了本市首次试点建设的垂直掘进式智能机械停车设施项目的建设审批程序,做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编制内容《规定》共计5章24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了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主要市级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第二章为规划编制和建设审批,主要明确了规划编制要求、用地控制要求、建设推进机制、土地供应要求、项目审批程序、权属登记规定和鼓励支持政策第三章为开放使用和经营服务,主要明确了公共停车设施交付使用要求、经营主体确定原则、经营服务要求、智慧停车建设要求第四章为公共换乘停车设施运营管理,主要明确了运营管理原则、认定纳入要求、换乘经营服务、设施设备要求,换乘车位调整、换乘服务终止、换乘优惠规则、收费价格管理和换乘经营补贴等规则第五章为附则,主要明确施行日期特此说明公园绿地、公用民防设施、学校操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广场、雨水调蓄池、垃圾站等市政设施,根据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三)配建增建的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建筑工程在满足配建停车位指标基础上根据规划要求增建的公共停车设施,不包括建筑工程自身配建的停车设施;
(四)临时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利用待开发土地、高架桥荫、既有未利用空间等闲置空地临时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推动协调本市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公共停车设施的开放使用和经营服务活动,并直接对结合市管交通场站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开展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按规定协同做好市管其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以及对市管公共停车设施的开放使用和经营服务实施直接监管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实施本辖区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机制,推动协调区管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对单独建设、结合区管交通场站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开展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按规定协同做好区管其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区管公共停车设施的开放使用和经营服务活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审批,对执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和计费规则予以核准确认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以及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按规定做好公共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除单独建设、结合交通场站建设以外的其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和综合验收工作,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和验收、备案和抽查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换乘停车设施以及政府财力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设施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建设审批第四条(规划编制)市交通委、市道路运输局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布局选址应坚持民生基本需求导向、差异化供给策略和因地制宜建设模式,重点聚焦老旧小区、医院、学校、公共服务设施等场所的停车缺口和城市外围的公共换乘停车需求,灵活运用单独建设、结合建设、配建增建、临时设置等多种方式就近设置公共停车设施第五条(用地控制)规划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布局选址要求,依法利用地表、地上或地下的土地空间资源,落实公共停车设施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在规划实施时将有关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条件,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规划要求,对于城市边角空闲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等储备土地以及城市更新和功能搬迁腾出的土地,应预留一定比例作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复合开发和集约利用交通场站、公园绿地、公用民防设施、学校操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广场、雨水调蓄池、垃圾站等市政设施的土地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建筑应在用地范围内配建增建一定规模的公共停车设施经批准的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六条(建设推进)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建设、财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民防、绿化市容、教育等部门建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推进机制,按照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结合本区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编制本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土地供应、项目建设阶段逐步落实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具体安排,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供地计划、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位数量等内容第七条(土地供应)单独建设、结合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同一地块上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或者其他符合本市协议出让供地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时,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就用地范围内建筑工程配建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征询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将有关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内容、产权及使用权划分等建设管理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公共停车设施用地鼓励开发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地下公共停车设施的出让地价标准向下逐层递减存量建设用地改建项目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面积可不计入经营性建筑面积,对于底层架空层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面积可不计入经营性建筑面积,不收取土地价款;纳入经营性建筑面积的,采取存量补地价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第八条(项目审批)对于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简化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对于企业投资类或者小型以及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对于单独建设和结合交通场站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市政交通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对于其他结合建设以及配建增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房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施工许可和综合验收规划资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充分征询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落实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按照规定配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慧停车设施以及配套交通标志标线结合建设以及配建增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出入口、进出坡道和独立的停车区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九条(权属登记)公共停车设施竣工验收后,根据有关权利人的申请,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予以土地使用权和公共停车设施产权登记符合规定的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依法获得公共停车设施产权公共停车设施的产权应整体持有,不得分割登记并转让;除规划明确要求或者服务于周边老旧小区、医院等民生停车需求外,原则上不得以长期定向租赁使用权的形式变相分割转让产权公共停车设施的产权按规定程序整体转让后,在前期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明确的相关建设管理要求一并转移至受让权利人承担第十条(鼓励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以及运营公共停车设施支持各区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公共停车设施投资运营主体,将辖区内规划明确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打包进行规模化开发对于结合城市更新、旧区改造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区财政部门合理安排资金予以统筹支持在不减少停车位以及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单独建设、结合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配建洗车点、便利店等配套便民设施鼓励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建设项目调整规划指标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在不修改详细规划的情况下,以下情形可以通过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程序完成因增加公共停车位,可以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原规划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15%,且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满足绿化种植、环境、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公共绿地的地下空间增加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因增加公共停车位突破原规划建筑高度要求结合城市更新改造,在符合高度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增设公共停车设施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鼓励集约化高效利用土地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对于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地上机械式立体公共停车设施的,原则上按照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施工、安装和使用的监督检验流程执行对于建设地下机械式智能公共停车设施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照机电设备层、停车设备层两层测算,在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详细规划调整优化相应规划指标,并做好规划审批与施工许可、综合验收、产权登记手续充分衔接贯通;对项目有关消防设计符合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通过组织专家评审予以设计、审查、验收依托区相关部门建立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对机械式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规划、建设、交通、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新问题开展联合会商和专题协调结合公园绿地、公用民防设施、学校操场等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鼓励支持政策,按照本市停车治理的配套支持政策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开放使用和经营服务第十一条(交付使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经产权人同意,公共停车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移交使用人,并签署移交使用协议使用人原则上应当在正式接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予以启用,并按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运行维护责任除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规定或者受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外,正式启用的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应当24小时向社会车辆无差别开放,不得限定开放使用的范围和对象第十二条(经营主体)政府财力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对外经营且土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