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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纠纷处XX理方案
一、处理原则
1.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2.对医疗纠纷经过医学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中心不予赔偿
3.对突发的重大医疗纠纷,由中心领导进行处理,同时上报区卫健局及派出所
二、处理程序
1.临床发生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后,相关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必须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达现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中心领导汇报
2.在患者家属情绪激动、人员众多、事态难以控制,保卫科制止无效的情况下,通知警方协助控制局面,做好稳定家属工作,维护好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共同解决问题
3.在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由中心办公室向区卫健局汇报
4.对出现患者死亡且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及时告知尸检时限和尸检结论的时间等有关事项,正确引导死者家属同意对死者进行尸检.在接到尸检申请后,医务科应立即与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或家属要求的具备资格的尸检机构取得联系,办好各种相应手续
5.患者家属不同意对死者进行尸检的,必须在中心出具的有关申请单的“不同意尸检”栏目中签名,如患者家属拒不尸检也拒不签名,请第三方做证如执勤警务人员
6.重大医疗纠纷中患方对医疗过程有重大争议时,医务科必须向患方告知如何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要时可双方共同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7.办公室在接到医疗纠纷事件报告后,要迅速到达现场,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8.对以下12种行为应当报请警方协助处理1在医疗机构内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的;2胁迫医务人员索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3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4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5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6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7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8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9抢夺尸体或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社会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的;10抢夺、偷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以及患者和家属财物的;11患者符合出院条件,无理占据病床拒不出院的;12其他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且院方无法阻止的行为;出现以上行为,医疗机构应立即报警,由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