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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行为,保护银行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信贷客户及相关资料的管理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信贷档案管理行为,依法合规经营第四条银行应当依据客户需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划分信贷档案管理级别,制定不同层级的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合理配置档案管理资源第五条银行应当成立信贷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制定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第六条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保密的原则第二章系统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贷档案管理体系,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信贷档案管理
(一)信贷档案有序分类,划分操作人员权限,实行谁录入、谁负责”的管理模式
(二)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安全保管制度,严格控制档案查阅、复制、移交,避免档案泄露
(三)不得随意摧毁信贷档案,确保档案完整性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保护制度,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信贷档案信息系统,实现信贷档案电子化管理(-)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录入客户基本信息、征信信息、授信额度等信息
(二)建立贷款管理系统,记录客户贷款情况、贷款变更、贷款结清等信息
(三)建立档案管理系统,记录信贷档案的录入、查询、存储、维护等信息第十条银行应当采用可持续性管理体系,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反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效率第三章录入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并在客户签署开户申请表和协议后录入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十二条银行应当按照划分的信贷档案管理级别,对信贷资料进行分类录入不同档案管理级别对应的信贷资料应当归档到相应的档案中第十三条银行应当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对客户征信信息进行录入,包括个人征信报告、企业征信报告等信息第十四条银行应当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对客户授信额度和贷款信息进行录入,包括贷款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信息第五章存储第十五条银行应当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存储要求,对信贷档案进行存储,确保档案完整性和安全性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信贷档案借阅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信贷档案借阅,防止档案丢失和泄漏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对信贷档案进行追踪和检索,并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对信贷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号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定期对信贷档案进行清理,对长时间不借阅、无实质内容、已经转移至其他档案等档案进行排除和销毁第六章利用第十九条银行应当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对信贷档案进行利用,包括授信审批、催收、诉讼等工作第二十条银行应当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对信贷档案进行查询,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严格控制信贷档案查询权限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严格保护客户隐私,避免泄露客户信息第七章监管第二十二条银行应当配备专业的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配合监管机构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