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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数据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信贷数据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信贷数据标准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和利用效益,保证银行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银行在信贷业务领域内的数据标准管理第三条银行信贷数据指针对信贷业务产生的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类数据,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家庭信息等;
(二)贷款信息类数据,包括贷款发放、还款、逾期等信息;
(三)担保信息类数据,包括担保人基本信息、抵质押等信息;
(四)交易信息类数据,包括交易流水、转账等信息第四条数据标准是为了保证银行数据质量和利用效益所设定的数据元、数据命名规则、数据格式、数据长度等规范第五条银行要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采集、存储、转换、交换、应用、维护和监控数据,对以往数据进行清洗、整合和升级,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包括以下内容个人信贷、公司信贷等各类贷款、授信和代发等信贷业务第七条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银行可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二章数据标准设定第八条数据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科学、适用、可确定性数据标准设定应当有科学依据,符合具体业务需求,有独立、明确的定义
(二)一致性不同的数据标准之间应当保持吻合,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三)可扩展性数据标准应当具有扩展性,能够满足新业务的需要
(四)可维护性数据标准应当易于维护和更新第九条数据标准设定应当包括如下内容(-)数据元在高层次的概念下对数据进行抽象,形成符号化的称作数据元
(二)数据元名称对于每个数据元都应当设置一个名称,名称应当能清楚地表达其所含信息的含义对于每个数据元还应当设置一个类型,包括文本、数字、日
(五)数据元格式数据元的格式应当明确,包括长度、精度、有效性检查规则等
(三)数据元类型期、时间等多种类型
(四)数据元范围对于每个数据元,应当明确其取值范围
(六)数据元说明对于每个数据元,应当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含义、定义、用途和适用范围等第三章数据采集第十条银行应当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方法和流程,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良好的数据采集管理制度,包括采集的时效性、准确性等要求第十二条银行采集的数据应当经过完整性检验、准确性检验和合法性检验等环节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错误数据和异常数据第十三条在数据采集中,银行应当重视数据密码学技术的应用,保障数据的加密传输、存储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性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数据采集的监督机制,对数据采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确保数据采集的有效性和质量第四章数据存储和转换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和转换规范,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对存储的数据设置安全保护,禁止未经许可的数据篡改、删除和泄露等行为第十七条银行在数据转换中应当注意数据的格式、编码和数据结构的映射等问题,确保数据转换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八条在大数据量的情况下,银行应当采用分布式的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的存储和扩展,以应对不断变化的业务需求第五章数据应用和维护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制定合理的数据标准应用方案,采用先进的数据挖掘技术和数据分析方法,从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和知识,优化业务流程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建立数据维护管理机制,包括数据的清洗、整合、升级和备份等环节,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第二十一条在数据应用和维护中,银行应当加强对数据安全的保护,禁止未经许可的数据使用、传播和泄露等行为第二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对数据权限的管理制度,确保不同层次的数据管理人员所拥有的权限与其工作职责相符合第二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监控体系,对数据的输入、输出、存储和传输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第六章数据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数据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第二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数据质量控制程序,对数据进行质量检验和质量评价,发现和排除数据质量问题第二十六条银行应当加强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包括数据传输、存储、备份等环节进行加密处理,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等安全问题第二十七条对于发现的数据问题,银行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快速而有效地解决问题,确保不影响业务运营第七章监管和评估第二十八条对于银行数据标准管理的监管和评估,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进行定期评估和改善,确保数据标准的有效性和适时性第二十九条对于数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安全事故,银行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和归纳分析,及时纠正问题,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于实施前向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有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由银行制定并报备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