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四)还款计划表和还款凭证等;
(五)<br>客户证照复印件(经核实的原件经办人员保管);
(六)抵押、质押、质押物保管凭证、保险单等;
(七)客户征信报告(包括三网查询、其他机构查询等);
(八)风险等级评估报告等;
(九)其他与信贷业务有关的文件、记录和信息第十一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核实客户身份及资格,在档案中正确记录客户证照信息第十二条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核实客户身份和征信记录,建立和完善客户信用档案第十三条银行应在信贷业务活动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提供信贷业务合同、费用及利率明细以及还款计划等重要档案材料,并留存客户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明文件第三章信贷档案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应对信贷档案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汇总,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实用性和安全性同时,银行应定期进行档案鉴定、整理、销毁等工作,及时更新档案,保持档案的优质性第十五条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贷档案信息的安全同时,应与相关机构和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风险控制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利用第十六条信贷档案应当制作出始末页和盒面目录,并进行装订整理同时,档案室应设有防火、防盗、防震、防湿、防尘等措施第十七条银行应对信贷档案定期开展盘点、核对、修整、整顿和归档等工作,确保信贷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第十八条银行应尽可能明确信贷档案的质量标准,建立档案管理质量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档案管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完善,提高档案管理质量第十九条银行应定期公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相关指南和要求,以引导各业务部门和员工严格遵守和执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则第四章相关责任第二十条银行信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管理、存储、查阅,确保信贷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及业务部门应当遵守信贷档案管理规则,严格执行信贷档案整理、存储、归档的有关规定,确保信贷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用性同时,应及时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工作,有关人员如有档案管理职责,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责任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导致信贷档案信息不完整、准确或造成安全隐患等损失的,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银行内部制度处理第二十三条对于恶意或故意破坏或泄露信贷档案信息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银行信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修订、解释及补充规定,由银行信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以上为本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模板,银行可以依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