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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表面裂纹罐体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如果有裂纹,应当打磨消除,打磨后罐体的实测最小厚度应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罐体最小厚度要求,结论为符合要求;缺陷无法消除,结论定为不符合要求
7.5变形、机械接触损伤、工卡具焊迹及电弧灼伤变形、机械接触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等,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安全评定a)变形不处理不影响安全的,不影响罐车安全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根据变形原因分析,不能满足强度、刚度和安全要求的,结论定为不符合要求;b)机械接触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等,打磨后按照本标准
7.4条的规定评定
7.6咬边装运剧毒类介质及高合金钢制罐体的焊接接头不得有咬边缺陷,其余罐体焊接接头咬边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并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时,缝咬边深度不超过
0.5mm,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安全评定a)检验时如果未查出新生缺陷(例如焊趾裂纹),不影响罐车安全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
1.1出新生缺陷或者超过本条要求的,应当予以修复,修复后可按照本标准
7.4条的规定评定
7.7腐蚀有腐蚀的罐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安全评定a)分散的点腐蚀,如果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3,不影响罐车安全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如果在任意200nm直径的范限内,点腐蚀的面积之和不超过i4500nim2,或者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50nlm不影响罐车安全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超过规定,经过补焊合格的,不影响罐车安全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b)均匀腐蚀,如果按照剩余壁厚(实测壁厚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强度校核合格的,不影响罐车安全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c)局部腐蚀,腐蚀深度超过壁厚余量的,应当确定腐蚀坑形状和尺寸,并且充分考虑检验周期内腐蚀坑尺寸的变化,修复后最小厚度可按照本标准
7.4条的规定评定
7.8错边量和棱角度错边量和棱角度超出产品标准规定的,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不影响罐车安全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如果查出新生缺陷,并且确认是由于焊缝错边量和棱角度引起的,消除缺陷后,结论定为基本符合,缺陷无法消除,结论定为不符合要求
7.9罐体防腐衬里层有脱落、老化、鼓包、脱层、裂纹、机械损伤、微孔渗漏等现象时应修复,消除缺陷后,结论定为符合要求,否则结论定为不符合要求
7.10导静电设施检测导静电设施检测结果超出本标准要求时,应进行修理或更换,消除缺陷后,结论定为符合要求,否则结论定为不符合要求
7.11罐体缺陷罐体有严重缺陷、无法修复或难于修复、无返修价值或修复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罐车安全评XX论为不符合要求
7.12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7.
12.1因历史原因,2015年前罐车无出厂资料,使用单位又无法补齐资料,(但其)产品型号能从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上核对,并能通过公告确认罐体的尺寸、容积、装载介质的罐车,可进行委托检验;
7.
12.2罐车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信息不符,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对罐车进行了注册登记(有车辆牌照、道路运输证)的罐车,可进行委托检验;
7.
12.32015年前罐车,在设计、制造时造成结构不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如标准中描述为“必须”做的条款,应按照标准进行整改后进行委托检验;当标准中未描述“必须”做的条款时不再整改,可进行委托检验,检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项目
7.
12.42015年前罐车的罐体凡经过修理、改造或更换,以水压试验进行判定,符合要求方可进行委托检验;对2015年后罐车,罐体的修理、改造或更换应由具有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理、改造或更换,方可进行委托检验
7.
12.5对于2014年9月5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
[2014]74号)发文之前,常压罐车使用单位已安装或罐车出厂自带紧急切断阀但无紧急切断相关资料的问题,应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对安装质量负全责,可进行委托检验,检验时增加对紧急切断阀的功能性试验
7.
12.6对于2014年9月5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
[2014]74号)发文之后,常压罐车紧急切断阀的安装应由有制造资质单位进行并出具合格证后,可进行委托检验8检验结论及报告
8.1检验结论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有条件的监控使用;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
8.2检验报告
8.
2.1对检验中发现影响罐体安全使用的缺陷及问题,检验人员可参见本标准附录A出具《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书面通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处理完成并经检验机构复验合格后,再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8.
2.2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填写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并做出结论检验记录应当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检验方案、检验记录和报告,保存期至少3年
9.
2.3检验报告应当有编制、审核、批准三级签字,批准人员为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授权签字人9重复使用罐车
9.1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罐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9.2使用单位无检查罐车能力的,可委托给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核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汽车罐车定期检验RD7)进行检查
9.3重复使用的罐车在使用前,主要检查外观、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等具体检验内容按照
6.3的要求10附则
10.1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必须有记录,检验后及时出具报告,报告的格式可参见本标准附录B要求检验记录应当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
10.2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10.3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向检验机构的当地或省级主管部门提请复议
10.4罐车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支付检验检测费用
10.5鼓励基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平台等互联网载体实现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的检验结论及重大隐患等数据的传递和共享,方便用户企业附录A(资料性附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填使用单位:经检验,你单位填写罐车牌号(或罐体编号)罐体,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检验人员签字日期使用单位接收人签字日期:施工单位处理结果: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日期(使用单位公章)年月日注1本单一式叁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使用单位(其中一份使用单位处理后返回检验机构);注2受检单位代表拒绝签字时,本通知书仍有效注3罐车未整改完成前,建议停止使用附录B(资料性附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报告设备品种车辆识别代码使用单位单位内编号检验日期(检验机构名称)XXXXXX注意事项
一、本检验报告仅对被检样品负责
二、本检验报告涂改、增删无效,未加盖检验单位印章无效
三、送检单位若对本检测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检验报告及本检验机构名称未经许可不得用于产品标签、广告、商品宣传和评优等
五、本检验报告一式两份,正本交送检单位,副本由检验机构存档检验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报告目录报告编号:序号检验项目报告页码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委托定期检验结论报告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委托定期检验资料审查报告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委托定期检验报告附页
(一)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委托定期检验报告附页
(二)5壁厚测定报告6磁粉检测报告7罐体耐压试验报告8盛水试漏试验报告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单位内编号检验类别(首次、定期)设备名称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制造单位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地址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投人使用日期年月上次检验日期年月检验依据问题及其处理允许使用参数压力温度℃MPa口符合要求介质角效容积3m检验口基本符合要求介质密度t/m3结论罐体允许最大充装质量t口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依据下次检验日期年月说明检验人员检验机构核准证号XX:日期(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XX:日期年月日XX:日期共页第页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资料审查报告报告编号单位内编号产品编号设计单位设计日期年月产品标准罐车图号设计使用年限制造单位制造日期年月监检证书编号构主体结构型式式型结支座型式保温隔热方式3m容积内径mm外形尺寸mm最大充装量kg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性能材筒体筒体mm参数厚度料封头封头mm~3公告介质公告容积m汽车核定载质量行驶证规定kg腐蚀裕量mm资料审查情况上次定期检验问题记载检验日期审核日期共页第页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报告附页
(一)报告编号:序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备注性罐体材料1罐体罐体是指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中用于盛装介质的常压容器其范围包含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b)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c)罐体与支撑件的连接焊缝d)罐体主要构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
1.13管路罐车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附件罐车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快装接头、装卸软管等额定载质量额定载质量即车辆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有效容积在同时满足不超过额定载质量和预留相应的气相空间的情况下,罐体能装载的最大容积
3.47容积指罐体的几何容积,按设计的几何尺寸确定(不考虑制造公差,但扣除内件体积)的罐体内部容积公告尺寸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罐车罐体尺寸公告容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罐车罐体容积
3.510首次检验罐车出厂第一年内进行的委托检验
3.611序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备注能2罐体充装介质参数罐体容积3审查核定载质量4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5涂装6标志、标识7铭牌8罐体焊接接头及母材外表面检查910外观罐体变形检查检查罐体人孔检查11罐体与底盘的连接12附属设施的紧固连接13管路1415阀门罐体长度尺寸16检罐体宽度验罐体高度罐体壁厚测量17说明检验日期XX旧期注检验结果栏中,打“的表示无问题或者合格的检验项目;打“X”的表示有问题或者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填写的表示实际没有的检验项目;划“一”的表示无法检验的项目,无法检验的项目应在备注中注明原因共页第页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检验报告附页
(二)报告编号:序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备注附紧急切断装置18序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备注件装卸阀门19检验装卸口20呼吸阀数量21导静电检查(充装易燃介质)22发动机排气装置防火功能(充装易燃介23由、装卸用管24灭火器数量25扶梯性能及设置26压力表27液位计28温度计2930安全阀性能试验油气回收系统31其它安全阀泄放装置3233无X射线检测损磁粉检测34检测渗透检测35耐压试验(口液压口气压)36罐体试气密性试验37验盛水试验38说明检验日期XX:日期注
1、检验结果栏中,打“的表示无问题或者合格的检验项目;打“义”的表示有问题或者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填写的表示实际没有的检验项目;划“一”的表示无法检验的项目,无法检验的项目应在备注中注明原因;
2、出厂资料审查仅在罐体首次定期检验时进行,在以后的检验中可视情况审查共页第页壁厚测定报告报告编号:测量仪器型号测量仪器编号测量仪器精度耦合剂筒体mm筒体mmmm mm封头封头实测最名义厚度小壁厚表面状况实测点数测厚点部位图测厚记录测点编测点厚测点测点厚测点编测点测点编测点厚测点编测点厚测点编测点厚号度编号度号厚度号度号度号度测XX果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口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级口需要进行强度校核计算,安全状况等级见《壁厚校核报告》检验日期XX:日期共页第页磁粉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检测仪器型号检测仪器编号磁粉类型磁悬液磁化方法灵敏度试片提升力/磁化电流/喷洒方法检测标准检测比例%mm检测部位(区段)及缺陷位置示意图检测结果评定表区段编缺陷磁痕尺寸缺陷位置缺陷性质评定备注号()mm检测日期XX:日期以下内容由检验员填写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无可记录缺陷,不影响定级□
2、有表面裂纹,打磨消除,打磨后形成的凹坑深度为mm,壁厚余量(实测壁厚-名义厚度+腐蚀裕量)为mm□1)凹坑深度小于壁厚余量,该凹坑允许存在,不影响定级□2)该凹坑在允许范围内,不影响定级(附凹坑无量纲参数计算)□3)该凹坑不在允许范围内,应当补焊或者进行应力分析,复核结果补焊口合格口不合格应力分析结果表明□不影响安全使用口影响安全使用□其他结论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级检验日期XX:日期:共页第页耐压试验报告报告编号:允许/监控使用压设计压力MPa MPa力试验压力主体材质MPa试验介质介质温度℃试压部位环境温度℃压力表量程Mpa;精度级机泵型号试验程序记录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MPa,保压min;缓慢降压至允许/监控使用压力MPa,保压min;检验容器渗漏,可见的变形,异常的响声试验结果检验日期XX:日期共页第页盛水试漏试验报告报告编号:试验介质主体材质介质温度℃环境温度℃试验部位试验程序记录试验时间min;检查罐体渗漏,可见的变形试验结果:检验日期XX:日期共页第页定期检验罐车在投用后第二年(含第二年)以后进行的委托定期检验
3.12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系指全部检验项目合格
3.13基本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是指罐体虽然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缺陷,但这些缺陷通过监控使用不影响到罐体的正常安全使用
3.14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罐体的正常安全使用,或使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发现的缺陷不进行处理,或处理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还是不合格
3.115重复使用罐车在满足允许充装不同介质的情况下,可重复运输不同介质的罐车4通用要求
3.21检验原则根据不同工况,识别罐车罐体可能的失效模式,有针对性的开展检验,避免检验过度或检验不足等情况的发生
4.2检验程序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损伤模式识别、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及评定、出具检验报告等
4.3检验机构及人员
4.
3.1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核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汽车罐车定期检验RD7);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证书,其中从事罐体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持有压力容器检验员RQ-1及以上检验资质,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相应特种设备检测人员II级及以上资格证检验机构应当对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5.
3.2检验人员按本标准要求准备和实施现场检验
3.5报检使用单位应当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5日以前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报检验检验机构接到检验申报后,应当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安排检验
3.6检睑周期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的检验周期一般为1年至少一次
3.7检验周期的特殊规定
4.
6.1有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a)介质对罐车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b)改变使用介质并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c)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d)检验中对其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5.
6.2有下列情况之一,罐体应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a)停用一年及以上重新使用的;b)发生事故造成罐体损坏的;c)更换罐体的;d)罐体经改造或重大修理的;e)罐体装运介质发生较大变化的;f)其他可能造成罐体损坏的情况5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5.1损伤模式识别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充分了解受检罐车所处的工况,分析可能发生的损伤模式
5.2其他要求
5.
2.1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向用户了解罐车使用过程中运行情况,并根据外观检查、运行状况、随车资料,结合本标准进行检验;对于装运剧毒类介质、特殊结构罐体或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罐体,应当根据罐体的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制定专用检验方案,专用检验方案应由检验机构相关技术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批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5.
2.2检验前,检验人员一般需要进行以下资料审查a)设计、制造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监督检验证书(或出厂委托检验报告)以及安全附件质量证明书;b)使用管理资料,包括机动车行驶证(必要时)、驾驶证(必要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必要时)等;c)受检车辆公告;d)改造、维修资料,包括改造方案、质量证明文件;e)检验、检查资料包括上次定期检验报告、年度检查报告f)首次检验,应当对资料全面审查,重点审查该条款中第a)c)款的相关内容;定期检验,〜重点审查新增加和有变更的内容,查阅上次检验和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解决情况
5.
2.3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做好检验前有关的准备工作a)提供罐体的出厂资料、机动车行驶证(必要时)、驾驶证(必要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必要时)等对已进行过定期检验的罐车,还需提供上次检验报告罐体出厂资料应包含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监督检验证书(或出厂委托检验报告)以及安全附件质量证明书等b)需要对罐体进行内部检验或耐压试验、气密试验的,使用单位应将罐体内部介质排放干净,运输酸性或碱性介质的罐体,必须进行中利I、清洗;运输易燃、助燃、有毒介质的罐体,必须置换、消毒、清洗,达到进罐条件
5.
2.4检验单位工作安全要求应当满足本规范的要求a)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b)检验人员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检验检测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用电、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c)使用单位或者辅助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到现场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安全监护,并且设置可靠的联络方式检验检测用的设备、仪器和测量工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其精度、量程等应当满足检验要求,并可正常使用6检验项目与检测方法
6.1总则罐车检验项目及方法,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检验工作
7.2检验项目罐体的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附件检验、无损检测、罐体试验等
6.3检验方法、内容和要求罐车罐体,检验的方法主要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增加材料分析、强度校核、无损检测、耐压试验及气密试验、盛水试验等方法检验人员可根据现场检验情况,增加其他检验方法
6.
3.1罐体宏观检验宏观检验主要采用目视方法在罐外(必要时对罐体进行内部检验)检验罐体结构、几何尺寸、外观等
6.3,
1.1结构检验包含
6.
3.
1.
1.1封头型式、封头与筒体的连接
6.
3.
1.
1.2开孔位置
6.
3.
1.
1.3纵(环)焊缝的布置以及型式
6.
3.
1.
1.4加强件的布置
6.
3.
1.
1.5排放装置的设置等
6.
3.
1.
1.6管路系统的结构以及安全附件等的设置首次检验时,应对罐体的结构进行检查;定期检验时,仅对使用中可能发生维修部位、检验人员怀疑部位或需要验证的部位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及方法按产品标准相关条款
6.
3.
1.2几何尺寸检验首次检验时,应对罐体的几何尺寸(罐体的长、宽、高),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咬边、焊缝余高等进行检验;定期检验时,仅对使用中可能发生变化或需要验证的内容进行检验,具体检查内容及方法按产品制造标准相关条款
6.
3.
1.3外观检验外观检验一般只对罐体外表面进行检查,如外表面检查异常,需对罐体进行内表面检查罐体内表面的外观、隔仓板及防波板的检验应在罐体内部检验时进行
6.
3.
1.
3.2外表面检验a)外表面检验包括名牌、标志、标识、罐体表面、各密封面、扶梯、操作平台、防护装置、罐体与底盘的连接等罐体标志、标识、铭牌等应清晰、完整、齐全,铭牌的内容应与罐体的出厂文件相符罐体外表面应无裂纹、局部变形、机械损伤、油漆脱落等情况罐体表面及各密封面应无泄漏痕迹扶梯、操作平台、防护装置等应无缺损等情况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紧固b)内表面检验1)内表面检验主要包含焊接接头及母材表面是否存在裂纹、变形、腐蚀、渗漏等情况;罐体防腐衬里层应完好,无脱落、老化、鼓包、脱层、裂纹、机械损伤、微孔渗漏等现象罐内防波板与罐体连接应牢固、不易脱落,连接焊缝处不能有裂纹,紧固螺栓不能松脱等防波板上不能有裂纹、开裂、或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
6.
3.2罐体壁厚测量
6.
3.
2.1壁厚测定一般采用超声测厚方法测定位置应当有代表性,且保证每块母材有足够的测点数
6.3,
2.2壁厚测定时,如果发现母材存在分层缺陷,应当增加测点或者采用超声检测,查明分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同时作图记录
6.3,
2.3厚度测点,一般选择以下位置a)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b)介质进口、流动转向、截面突变等易受腐蚀、冲蚀的部位;c)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易产生变形及磨损的部位;d)接管部位;e)宏观检验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6.
3.
2.4罐体、隔仓板及防波板的实测最小壁厚应满足罐体设计的最小厚度要求附件检验
6.
3.
3.1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动作灵活•、性能可靠,其远程控制系统的关闭操作装置应装在人员易于到达的位置;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5s内闭止检查紧急切断阀有无腐蚀、泄漏等问题及其它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检查易熔塞是否完好
6.
3.
3.2装卸阀门
6.
3.
3.
2.1阀体不应出现腐蚀变形及泄漏
6.
3.
3.
2.2手动阀门应操作自如,并且不应感到有异常阻力、空转等
6.
3.
3.3油气回收系统装运汽油和柴油的罐车应装设油气回收系统,油气回收系统测试按照GB20951-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
6.
3.
3.4呼吸阀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的每一分仓应至少设置一个呼吸阀;分仓容积大于12n3时,应至1少设置2个呼吸阀;呼吸阀应经性能测试合格,否则予以调校
6.
3.
3.5防火和防静电检查
6.
3.
3.
5.1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罐车的防火装置a)应配备不少于2个与载运介质相适应的灭火器或有效的灭火装置;b)发动机排气装置应采用防火型或在出口加装排气火花熄灭器,排气管出口应安装在车身前部
6.
3.
3.
5.2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罐车的防静电装置a)非金属衬里的罐体,应有有效的防静电、放电措施;b)罐车尾部应安装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c)罐车带有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拖地带末端与罐体、车架及装卸阀门等任一点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Q
6.
3.
3.6装卸用管(专项检查)装卸易燃介质的装卸用管应有导静电功能,其两端之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Q
6.
3.4其他附件检查
6.
3.
4.1压力表、温度计需经计量测试部门校验合格,并效验有效期内
6.
3.
4.2爆破片应完好,每两年更换一次
6.
3.
4.3安全阀应进行校验,其整定压力、密封试验压力应符合产品制造标准的要求
6.4无损检测
6.
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选用无损检测方法对罐体进行检查a)使用过程中补焊过的部位;b)使用中出现焊接接头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XX部位;c)因事故造成罐体焊接接头或近焊处严重损伤变形的部位;d)发现表面裂纹等严重缺陷,需要进一步进行埋藏缺陷检测的部位;e)委托单位要求或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7.
4.2无损检测主要采用磁粉或渗透检测方法,对于铁磁性材料应优先选用磁粉检测,如发现罐体焊接接头有严重表面缺陷,应增加检测比例或辅以焊接接头内部无损检测(如射线检测)及采用其它方法进一步检查
8.
4.3无损检测的检验方法及合格级别应按NB/T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相应章节的规定
6.5罐体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盛水试验(必要时)
6.
5.1罐体焊缝返修厚度超过壁厚一半、罐体挖补、罐体拼板更换或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罐体应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盛水试验;试验时使用两块经检定合格且量程相同的压力表,其精度不低于L6级,量程为试验压力的
1.53倍,2倍为宜;罐体试验压力值及其它要求应根〜据设计文件或图样要求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或盛水试验
6.
5.2试验时如有渗漏,进行修理后应重新试验试验用气体需用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对奥氏体不锈钢罐体,用水试验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当无法达到这一要求时,就应控制用水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o
6.
5.3耐压试验(液压试验、气压试验或气液组合压力试验)a)液压试验1)碳素钢、低合金钢制的罐体进行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应不低于5C;其他材料制罐体的液压试验液体温度应符合设计图样或相关标准的规定;2)罐体充液时,应将罐内气体排尽,并应保持罐体外表面干燥;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时间应不少于30min,然后降至设计压力,再保压足够的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的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应采用加压的方式维持压力不变,也不应带压紧固螺栓或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3)液压试验全过程,检查所有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无渗漏、无可见的变形、无异常的响声为合格如有渗漏,应修理后重新试验;4)试验完毕后,应立即将液体排除干净,并使之干燥;b)气压试验或气液组合压力试验1)碳素钢、低合金钢制的罐体进行气压试验或气液组合压力试验时,气体温度应不低于15℃;其他材料制罐体的气压试验温度应符合设计图样或相关标准的规定;试验液体与液压试验的规定相同;2)气压试验或气液组合压力试验时应有安全措施,该安全措施需经试验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且试验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现场监督;3)气压试验或气液组合压力试验时,压力应先缓慢上升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压5min,确认无泄露后,再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的50%,如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规定试验压力10%逐级升压,直到试验压力,保压lOmin然后降至设计压力,保压足够的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4)气压试验的整个过程,经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以无泄漏、无可见的变形、无异常响声为合格;5)气液组合压力试验时,应保持罐体外壁干燥,经检查无液体泄漏后再以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以无泄漏、无可见的变形、无异常响声为合格
6.
5.4气密性试验a)试验用气体温度应不低于5℃;b)气密性试验应在所有安全附件(除紧急泄放装置和呼吸阀外)、仪表、装卸附件安装完毕后进行;c)试验时使用两块经检定合格且量程相同的压力表,其精度不低于
1.6级,量程为试验压力的
1.53倍,2倍为宜;罐体的气密试验压力值应按设计图样或者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选取d)试验前应排净罐体气体压力缓慢上升,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足够长时间,对所有的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e)气密试验的整个过程,经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以无泄漏为合格如有渗漏应在修焊后重新进行
6.
5.5盛水试验试验前应将焊缝的外表面清除干净并使之充分干燥,试验的时间应根据观察与检查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应少于lh,试验中罐体及其连接部位应无渗漏7安全评定
7.1评定原则
7.
1.1根据罐车检验各个项目结果综合评定,以其中项目最低者确定为本次检验结果
7.
1.2需要改造或者修理的罐车,需到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制造资质单位进行修理,修理后检验单位按照改造或者修理结果进行安全评定
7.
1.3安全附件检验不合格的罐车不允许投入使用
7.2材料问题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牌号或者规格与原设计要求不符或者材质不明的,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安全评定a)材质的牌号或者规格与原设计文件要求不符,如果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检验人员认为可以安全使用的,不影响罐车安全评定,结论定为符合要求,否则结论定为不符合要求;b)材质不明,按照同类材料的最低强度进行强度校核,强度满足要求,不影响安全使用,罐车安全评XX论定为符合耍求,否则结论定为不符合要求;c)材质与装运介质不相容,不能满足耐腐蚀要求(腐蚀速率应不大于
0.5nmi/年)时应判为不合格,罐车安全评XX论定为不符合要求
7.3结构问题罐体或者管路系统结构设计不满足产品标准或者存在不合理结构的,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安全评定a)封头的主要参数不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但是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不影响罐车安全评定,或者新生缺陷可以消除,结论定为符合要求,否则结论定为不符合要求;b)封头与筒体、筒体与筒体的连接,如果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未按照规定进行削边(或者堆焊)处理,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的,不影响罐车安全评定,或者新生缺陷可以消除,消除缺陷后,结论定为基本符合,缺陷无法消除,结论定为不符合要求;c)焊缝布置不当,或者焊缝间距以及位置不符产品标准的规定,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不影响罐车安全评定,结论定为符合要求;如果查出新生缺陷,并且确认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合理引起的,消除缺陷后,结论定为基本符合,缺陷无法消除,结论定为不符合要求;d)按照规定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或者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如果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不影响罐车安全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新生缺陷可以消除,消除缺陷后,结论定为基本符合,缺陷无法消除,结论定为不符合要求;e)如果开孔位置不当,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不影响罐车安全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新生缺陷可以消除,消除缺陷后,结论定为基本符合,缺陷无法消除,结论定为不符合要求;罐体装卸口位置应满足标准要求,未满足标准要求的,应按照产品制造标准要求进行整改,否则结论定为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