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制度根据《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学校采取劳务外包形式自营食堂的,要严格落实食堂管理责任主体责任,有效控制食堂管理成本,切实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1.实行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只能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遵循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本着“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实行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报所属教育部门同意,并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由学校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3.学校应当与承包或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4.对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存在重点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应及时与承包或委托经营防终止合同
5.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到期后应当重新组织招标,不得将学校食堂进行分包或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