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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并肩负领导责任第四条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以及全市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接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对于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交办的,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造成群体上访或上省进京访等在省内外引起较大影响的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和案件线索,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调查和处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向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第二章监督范围第七条全市营商环境建设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的涉及行使公权力部门(单位)及公共服务方面的问题和案件线索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单位)及组织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办事效率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服务态度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私设门槛、推诿扯皮等;行政执法类乱检查、乱罚款、乱干预、乱查封、乱
(三)企业负担类乱评比、乱摊派、乱收费等;扣押、乱采取强制措施、野蛮粗暴、吃拿卡要等;
(五)政策诚信类协议不执行、优惠不兑现、政策不落实、承诺不践行,开门招商、关门欺商、新官不理旧账等;
(六)其它问题类有关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情况反映和其它问题第三章监督方式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以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制度,确立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单位\高新区、乡镇(街道)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第十条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连续两年不达标的,根据情况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应当列入市人民政府重点督查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第十一条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可采取下列方式,常态化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组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制作笔录,收集、调取证据;对损害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直接查办察督办;
(三)告诫约谈、责令改正;
(五)牵头建立联动机制,协调政法机关、司法机关和信访部门等开展联合调查、检查;
(六)向有管理权限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第十二条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应及时建议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改正,逾期或拒不改正的,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可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市人民政府或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第十三条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开展相关监督工作时,被监督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涉密资料按保密规定办理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四条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并在政务服务、人员密集等公共场所和营商环境建设相关部门(单位)显著位置张贴投诉举报电话第十五条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个工作日2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第十六条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应当对投诉举报案件进行直接查办或者按责移送交办转办、跟踪督办,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承办部门(单位)对移送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办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第十七条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自决定受理之日起,承办部门(单位)原则上一般问题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较困难问题在个工作310日内给予回复;重大、复杂的问题,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20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的,经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评估、评审、勘验,以及组织投诉人、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调解所用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第十八条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对下列问题不予受理(-)反映问题涉法涉诉的;
(二)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四)其它无权受理的第十九条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登记对发现损害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应及时记录在册
(二)初核分类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对登记的问题及时进行初步核实分清类别,根据问题的性质及重要性,将问题分为一般问题和重要问题一般问题由承办人直接办理,突出快办快结快速解决问题;重要问题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呈报有关领导签批后办理
(三)移送交办转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对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处置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问题线索涉及市直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按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批示办理;没有批示的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交相关部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问题线索涉及中直,省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启动联动机制,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办理督办约谈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对移送交办转办的问题,应依法督办,定期调度、汇总、通报有关情况督办采取制发《督办单》的形式,督促承办的相关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应加快办理进程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反馈办理结果的,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应约谈相关的负责人,并将约谈结果呈报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
(五)办结归档营商环境建设问题必须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查清事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抓好落实,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做出审结报告,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即为办结投诉人如有新的问题,承办单位要继续办理各承办单位对重大问题的办理结果,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和备查第五章监督结果运用第二十条因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任务落实不力、整改问题不及时或不到位的,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发出《警示通知》;《警示通知》应载明主送单位、警示事项、整改时限、整改要求等内容,被警示的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第二十一条下列问题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制发《通报》:(-)因营商环境问题被同级或上级党委、人民政府批评的;
(二)被市级以上媒体披露报道的;
(三)引发群体上访或上省进京访事件的;
(四)对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警示的问题反馈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的;
(五)其他应予以通报的情形第二十二条通报的报送对象(-)对各乡(镇)党委、政府的通报,报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主要领导送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
(二)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通报,报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政协分管领导,送市委、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
(三)对中直、省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通报,报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被通报的中直、省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通报且通报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发出《告诫约谈通知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告诫约谈,告诫约谈情况报送组织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被告诫约谈后,问题依然突出的,由相应的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进行初步事实认定,形成调查报告,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追责的,移交有权部门(单位)查处和问责第二十五条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应当将本年度营商环境建设责任主体部门(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考核评价结果和有管理权限部门(单位)的处理决定等,及时报送组织部门,作为对该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参考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的,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提出具体建议,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梅河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