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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圃镇裕海工业园项目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方案根据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黄圃镇人民政府拟对位于大雁工业园建裕路1号的徐海纳、陈杏娟低效工业用地进行改造,由权利人徐海纳、陈杏娟进行自主改造,采取局部改造的改造方式改造方案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改造地块位于黄圃镇大雁工业园建裕路1号,用地面积
0.60718公顷(
6071.8平方米,折合约
9.1077亩),东北至大雁桥,东南至建裕路,西南至周崇跃、周崇飞厂房,西北至陈效然、陈彩绮厂房
(二)权属情况改造地块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改造涉及的土地自2005年开始使用,已经确权、登记,现土地权利人陈杏娟,徐海纳通过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为粤
(2023)中山市不动产权第号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改造范围内现有1栋建筑物,于2009年建成,现为陈杏娟,徐海纳使用现有建筑面积
4000.12平方米,现状容积率
0.66,地上
4000.12平方米建筑物已按规定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作工业厂房所用该地块目前已拆除建筑面积
2431.27平方米,该地块改造前年产值为518万元(
56.87万元/亩),年税收为
6.9万元(
0.76万元/亩)经研究,认定属于低效工业用地改造地块不涉及闲置、历史文化资源要素、土壤环境潜在监管地块等情况
(四)规划情况改造地块符合《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在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公路用地
0.01107公顷(
110.67平方米,折合约
0.17亩),园地
0.5961公顷(
5961.08平方米,折合约
8.94亩);在《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在编)中,属工矿用地
0.3504公顷(
3504.5平方米,折合约
5.2567亩),交通运输用地
0.0957公顷(
956.80平方米,折合约
1.4352亩),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0.1610公顷(
1610.5平方米,折合约
2.4157亩);在《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2022)》(中府函(2022〕48号)中,一类工业用地
0.5083公顷(5,
083.13平方米,折合约
7.6247亩),城市道路用地
0.0048公顷(
47.58平方米,折合约
0.0714亩),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0.0941公顷(
941.09平方米,折合约
1.4116亩),规划容积率
1.0-
3.5,建筑密度35%-60%,绿地率10%-15%,建筑限高50米,工业用地配套生产性服务设施建筑高度W100米改造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
二、改造意愿情况改造范围涉及徐海纳、陈杏娟一个权利主体,黄圃镇人民政府已按照法律法规,就改造范围、土地现状、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等事项征询涉及所有权利人改造意愿,所有权利人同意将涉及土地、房屋纳入改造范围
三、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根据有关规划要求,改造项目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管控要求实施建设在规划中属非建设用地部分,按照非建设用地进行管控;在详细规划中属道路和绿地等公益性用地部分,日后属地政府需按规划开发建设时,应无偿将用地交给属地政府使用改造项目由徐海纳、陈杏娟作为改造主体,改造后将用于研发、加工、生产燃气及能源器具配件,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容积率不小于
3.10,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19289.39平方米(含不计容建筑面积
469.67平方米),其中新建建筑面积
17720.54平方米,保留建筑面积
1568.85平方米项目相关情况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改造后年产值将达到2190万元(亩均产值约243万元/亩),年税收将达到H0万元(亩均税收约12万元/亩)
四、资金筹措由改造主体拟投入资金2658万元,其中自有资金1000万元,银行借贷1658万元
五、开发时序项目开发周期为
1.5年,不分期开发开发时间为2023年7月,竣工时间为2025年1月,拟投入资金2658万元,拟建建筑面积
17720.54平方米(含不计容建筑面积
469.67平方米),保留建筑面积
1568.85平方米
六、实施监管详见项目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