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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检测项目和技术标准要求检测项目输往国别或地区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合格判定值(允差)
1、纺织品成分标签法15U.S.C.§70纺织制品±3%(仅有一种纤维时,不能用3%)羊毛制品允许3%允差
2、羊毛产品标签法15U.S.C.§68美国
3、纺织品标签法规16CFR part
3034、羊毛产品标签法规16CFR part300欧盟欧盟指令96/74/EC±3%日本家用产品质量标签法Law104号法令商务(贸易解释)法案Act1905商务(进口)条5%澳大利亚例(纤维成份标签)5%(只有一种纤维或纺织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业羽绒混合制成时,不允许有纤维成分标签加拿大纺织品标签法规允差)(纤维定性、定量分析)羊绒混纺产品(控制羊绒含量的负偏差)羊绒含量超过15%允许负偏差精梳3%,粗梳4%羊绒含量不超过15%的负偏差为2%羊毛混纺产品控制羊毛负偏差精梳产品3%,粗梳产品4%麻混纺产品控制麻的负偏差4%中国FZ/T01053-1999棉与化纤的混纺产品(不包括针织产品),控制棉的正偏差和负偏差,为正负
1.5%棉与化纤混纺的针织产品,控制棉的负偏差3%°棉与化纤的交织产品,控制棉的负偏差5%丝混纺产品控制蚕丝含量的负偏差5%不同化学纤维的混纺和交织产品,控制性能较好纤维的负偏差5%检测项目输往国别或地区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合格判定值允差
1、《日用品有害物质法规》Lawll2号法令婴幼儿v20mg/kg日本
2、日本厚生省34号令1974《关于日用品中有和皮肤接触的<75mg/kg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非直接接触皮肤<300mg/kg中国GB18401法国官方公报97/0141/F规定36个月以下婴儿用品20mg/kg与皮肤直接接触的200mg/kg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400mg/kg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30mg/kg芬兰纺织品中甲醛限量法令210/1998直接接触皮肤100mg/kg甲醛非直接接触皮肤300mg/kg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30mg/kg挪威环境部有关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直接接触皮肤100mg/kg非直接接触皮肤300mg/kg与人体直接接触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150mg/kg的纺织品,应采用德语和英语标识德国日用消费品法附录9含甲醛,为避免刺激皮肤请洗后使用奥地利BGBL Nr.194/1990超过或等于1500mg/kg必需标明禁止含过量甲醛120mg/kg的商品进口,并未完全禁止使用甲醛,但必须在按照荷兰纺织品甲醛法规洗涤指示经过洗涤后,甲醛含量低于120mg/kg,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必须标示“需于使用前洗涤”欧盟欧盟指令2002/61/EC禁止禁用偶氮染料中国GB18401含氯苯酚欧盟欧盟指令1999/51/EC5mg/kg银释放欧盟欧盟指令94/27/EC
0.5p g/cm2/Week检测项目输往国别或地区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合格判定值(允差)易燃织物法
1、服用织物法规CFR Part
1610、美国
2、儿童睡衣易燃性法规CFR Part
1615、CFR燃烧性能Part1616易燃危险产品法令;加拿大易燃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色牢度中国GB18401耐唾液、耐干摩擦色牢度A类24级,B/C类23级耐水、耐汗渍色牢度A类23—4级,B/C类23级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考核色牢度A/B类
4.0-
7.5值中国GB18401C类
4.0-
9.0pH后续加工过程中需湿处理的可放宽至
4.0-
10.5备注上述《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检测项目和技术标准要求》应根据目标国家和地区标准和试验项目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编号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时间年月日页码第页共页2021X X44第页共页44。